阿罗不可能定理:如果众多的社会成员具有不同的偏好,而社会又有多种备选方案,那么在民主的制度下不可能得到令所有的人都满意的结果。说明,依靠简单多数的投票原则,要在各种个人偏好中选择出一个共同一致的顺序,是不可能的。
该定理证明了在至少有三个候选人和两名选民的情况下,不存在满足民主特征的选举规则。也就说目前通常采用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投票制度是完全不符合民主的。比如,在多个**合作中,总有协议和协商机制,这些机制难道是无效的吗?
真的是这样吗,还是其关于民主的五个公理存在与现实不符,小弟是个初学者,请诸位大虾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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