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建设监理,就是监理的执行者,依据建设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对工程建设参与者的行为及其责、权、利,进行必要的协调和约束,保障工程建设有序进行,达到工程建设的好、快、省和取得最大投资效益的目的。
建设监理包含政府建设监理和社会建设监理两个层次。政府建设监理,是指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专门建设监理管理机构或指定的相应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并对社会监理行为实行监督管理。社会建设监理,是指符合规定条件而经批准成立、取得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的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条款,对工程项目建设活动所实施的监理。政府监理是强制性的,是宏观的,纵向实施的;社会监理是委托性的,是微观的,横向实施的。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的框架就是通过宏观和微观纵横交叉的双控模式共同完成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业主、承包商和监理单位三方是以经济为纽带、合同为根据进行制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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