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公共资源“一网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透明化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昨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沪府令54号)(下面简称《管理办法》),2021年10月1日1起正式施行。
《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包括交易目录、交易平台与交易中心、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等内容,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管理办法》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注册地或者所有制等为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市场主体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关于交易目录:
鼓励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提升要素流动效率和效益、可以运用市场化方式配置的数据、技术等其他要素资源,按照程序列入交易目录进行管理;
鼓励未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进入交易平台交易。
关于交易平台与交易中心:
禁止利用财政资金新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
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分中心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关于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交易平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在身份认证、受理、信息发布与响应等各环节,实行全流程电子化。
公共资源交易通过电子证照、数字证书等方式,对发起方、响应方(以下统称交易主体)、中介机构以及评标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数字身份认证。
交易主体可以通过市交易平台申请开具电子投标保函、电子履约保函,市交易中心不得向交易主体指定金融机构。
评标评审专家依法独立提出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此外,《管理办法》提到,交易平台应当加强交易信息整合共享,对交易主体、中介机构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依法给予信用激励或者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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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浙备案事项。保留“省外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备案”和“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浙备案”事项。
取消延续备案、变更备案和重新备案,保留首次备案(企业备案)。企业备案不再设置有效期限。企业资质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办理企业进浙备案。
取消备案证书。
另外,已办理过进浙备案的企业,无需重新办理进浙备案事项,原备案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备案信息会在相应平台系统发布。
素材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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