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八条中有以下内容: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的预期状态,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折旧只有固定资产才有,因此只说折旧时,也是指固定资产折旧。以下我们用折旧替代固定资产折旧,折旧的意思就是固定资产折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折旧其实是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按一定的方法,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的分摊。一般是每月分摊一次。折旧分摊后,一般要计入产品制造成本或有关费用,此时折旧体现为成本或费用。
折旧属于非付现成本——即不需要用现金购买的成本,仅仅是一种计算的成本,不是分摊期实际消耗或投入的成本——虽然固定资产本身可能存在毁损,有价值损耗。
折旧虽然从长期看来是固定资产价值的损耗,但在每一个月,折旧与固定资产价值的损耗并不是对应的。所以,不能把固定资产折旧理解为适时固定资产价值损耗。折旧是总的固定资产价值损耗分期摊销。
假设企业全部是实收实付,不存在各种资产损失或增减或摊销,存在以下关系: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折旧
因为折旧是非付现成本,所以在现金流量表中,折旧体现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折旧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一部分,从现金流量净额的角度看,折旧与净利润的性质是一样的。
在企业增加值核算中存在以下公式:
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折旧
假设生产全部销售,一般存在以下关系:
净利润=营业盈余
净利润是属于销售核算范畴,营业盈余属于生产核算范畴,当生产与销售一致时,净利润=营业盈余。
增加值属于新创造的价值或新增价值,折旧是增加值的一部分,折旧当然也是新创造的价值或新增价值。
折旧不是固定资产转移价值,是固定资产的价值分摊。在增加值核算中,固定资产属于最终产品,最终产品价值不能转移,根本不存在什么固定资产转移价值,存在的是固定资产价值分摊。
关于折旧,有两个重大误解:
1.把折旧理解为适时固定资产价值损耗;
2.把折旧理解为固定资产转移价值。
这是刻舟求剑式的理解。折旧的实际意义根本不是那两个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