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对上述的对“研究生问题”的回答明确一下,可能您匆忙间会有些看不明白。关于您提出的“研究生的问题”在现有基绩设计上可以体现,而动态股权激励模型虽然也让基绩适度动(动的幅度与奖绩不一样),但它同时提供了累积贡献可计的长期激励机制(期初动态股=岗位股预置值+各期累积的贡献股),是对现有基绩的双保险,而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动态设计,又可以防止假借基绩和历史贡献之名而偷懒,但这个变动幅度是可控的,所以又可以防止既得利益过度受损。
再回过来。如果那个研究生读书期间注重能力开发而导致短期绩效下降甚至没有,根据动态股权激励模型可以分别作用于基本工资、基绩、奖绩和分享工资,这个短期绩效是奖绩,按模型他仍然可以分得,但作为贡献股转增后其动态股权率下降,产生长期约束,但这个降幅是缓慢的,不会非常迅速,且完全可控。如果研究生能力大增后再取得更大的短期绩效(如以《猎狗的故事》设喻,他过去只能捉小兔子,现在可以捉大兔子,绩效的等级提高),短期奖励自然更多,当期获得的贡献股也更多(可在动态计算期内固定发行虚拟贡献股,这样可避免绩效奖励标准在各期不可比若转增则导致激励标准不可比的问题),当期就能获得超过甚至远超过期初动态股权率的贡献股分配率,而该贡献股转增后,根据规律,其超过期初动态股权率,新的动态股权率将会上升,并会在以后各期用于动态分配率的计算,这样就形成长期激励,而这是过去所没有的。所以,您看对一个合格的符合企业需要的研究生而言,他的合理利益在动态股权激励模型的动态激励约束双重作用下是否有保障,是否符合公平、合理与有效的薪酬方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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