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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整理下,对楼主所提二个问题进行答复。
问题1: 涉及到对绩效工资总额如何在部门和个人之间进行划分。实践中是没有必要对单笔业务计算绩效工资,并把它在业务当事人各方和有关业务支持部门间进行划分的,而是根据年度所有员工绩效总额情况,确定当年绩效工资总额,按照一定的方法和流程分配给各部门,各部门内部再进行二次分配。这种传统的分配方法和流程在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已经比较成熟了,多有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至于动态股权激励模型,它只是在传统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法的基础上,引入多激励因素,并设计好绩效和薪酬两个层面的利益关联机制,通过改进,使得工资分配能够产生更加全面和动态化的管理效果。具体讲,就是把动态分配率作为本组内员工当期可以分得的绩效工资比例,这个动态分配率(新分配率)是用老分配率(名义绩效工资分配率,即个人用过去的分配方法计算出的绩效工资占本组内可分配绩效工资总额的比例)与个人期初动态权益股率加权计算得到。
别小看这个期初动态股权率,正因为这个报酬因素的存在,才使动态股权激励模型与其他激励计算方法相比在优点方面表现更多更全。
1、多激励因素:由岗位因素:由职务、技能、资历、股份、亲缘等决定,在股份上体现为初设岗位股;历史绩效:动态股权激励模型实施前,在股份上体现为历史绩效股;累积贡献:动态股权激励模型实施后,在股份上体现为累积贡献股;当期绩效,在股份上体现为当期绩效股。以上多因素设计并非唯一;
2、利益关联:绩效利益关联和薪酬分配利益关联。以上关联设计并非唯一;
3、固定价值因素对分配的影响动态化:指岗位因素、历史绩效因素在实施动态股权激励模型后,由累积贡献因素不断稀释,造成其对分配的影响不再静止,而是呈现一种可控式较缓的动态变化。此设计在其他分配方案中很少发现,即使有,也相当于是以动态股权激励模型中的绩效股转增,而动态股权激励模型的设计是以贡献股转增,前者在计算上挂钩的因素单一,适用的分配率为当期绩效股率,而后者在计算上挂钩因素多元化,适用的分配率为动态分配率,这造成两种以股份转增促使固定价值因素对分配的影响动态变化的设计,从管理涵义上说在利益兼顾上相差很大;从转增结果来看,前者造成的变动影响较大,故招致既得利益方的抵触就大;而后者则较小,改革的进行也就能更加平缓,更能获得既得利益方支持。可见,此动态化设计应属动态股权激励模型的唯一性设计。
问题2: 在现有基绩设计上可以体现,而动态股权激励模型虽然也让基绩适度动(动的幅度与奖绩不一样),但它同时提供了累积贡献可计的长期激励机制(期初动态股=岗位股预置值+各期累积的贡献股),是对现有基绩的双保险,而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动态设计,又可以防止假借基绩和历史贡献之名而偷懒,但这个变动幅度是可控的,所以又可以防止既得利益过度受损。对问题2中的例子,如果那个研究生读书期间注重能力开发而导致短期绩效下降甚至没有,根据动态股权激励模型可以分别作用于基本工资、基绩、奖绩和分享工资,这个短期绩效是奖绩,按模型他仍然可以分得,但作为贡献股转增后其动态股权率下降,产生长期约束,但这个降幅是缓慢的,不会非常迅速,且完全可控。如果研究生能力大增后再取得更大的短期绩效(如以《猎狗的故事》设喻,他过去只能捉小兔子,现在可以捉大兔子,绩效的等级提高),短期奖励自然更多,当期获得的贡献股也更多(可在动态计算期内固定发行虚拟贡献股,这样可避免绩效奖励标准在各期不可比若转增则导致激励标准不可比的问题),当期就能获得超过甚至远超过期初动态股权率的贡献股分配率,而该贡献股转增后,根据规律,其超过期初动态股权率,新的动态股权率将会上升,并会在以后各期用于动态分配率的计算,这样就形成长期激励,而这是过去所没有的。这样,对一个合格的符合企业需要的研究生而言,他的合理利益在动态股权激励模型的动态激励约束双重作用下是有保障的,且也符合公平、合理与有效的薪酬方案设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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