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youngsun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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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是不是价值的一点想法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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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m0600 发表于 2021-11-15 12:49:10
youngsun259 发表于 2021-11-15 10:53
您怎么不说手机了呢?手机一样可以卖啊。他需要所有权证书么?
路边卖苹果的您找他要所有权证书了么?
手*的价值不大,即便是赃物,被追查到你的概率也很小,所以你就买了呗。

但你如果天真地认为,你在路边买的手*一定是买手机的人合法途径得来的,一定不是赃物,那就可笑了。

182
clm0600 发表于 2021-11-15 12:52:22
youngsun259 发表于 2021-11-15 10:53
您怎么不说手机了呢?手机一样可以卖啊。他需要所有权证书么?
路边卖苹果的您找他要所有权证书了么?
不好意思,我还真要,我这人比较谨慎,我需要他提供他购买时的P 据,否则我就不买。

当然,手 * 的价  值不 大 , 即 便 是 赃 物 , 被 追 查 到 你 的 概 率 也 很 小 , 所 以 你 如 果 图 便 宜 就  直   接 买 了 呗 。

但 你 如 果 天 真 地 认  为 , 你 在路 边 买 的 手  *一  定 是买  手机  的人 合 法 途 径 得 来  的, 一 定 不 是 赃 物 , 那 就 可 笑 了 。

183
clm0600 发表于 2021-11-15 12:53:55
youngsun259 发表于 2021-11-15 10:53
您怎么不说手机了呢?手机一样可以卖啊。他需要所有权证书么?
路边卖苹果的您找他要所有权证书了么?
这就奇怪了,我说手*说汽车难道会有区别?
难道你以为某人开来的汽车不一定是某人的,某人住着的房子不一定是某人的,但某人拿着的手*就一定是某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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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ngsun259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1-11-16 12:55:47
clm0600 发表于 2021-11-15 12:53
这就奇怪了,我说手*说汽车难道会有区别?
难道你以为某人开来的汽车不一定是某人的,某人住着的房子不一 ...
法律上有区别,对于重大财物,一般会要求进行登记。小量财物要求登记会影响交易效率,而且也没有那个必要。
这是为了和您讲明什么是“所有”和“占有”
您愿意在交易中反复确认所有权,并要求对方提供所有权证据,那的确是您的自由。您要这样说也的确是合理的。法律并不禁止。
唯一一点是您不能否认与您交易的对象,现时向您证明了他对交易物的占有权,这是您会选择与此人反复确认“所有权”的前提。如果交易物不在交易者的控制内,那么显然您不会与他进行所有权确认。这个实际显示出现的,您观察到的人对物的控制事实,就是占有。而不是所有。
对于无需确认所有权的动产,法律不要求他有确认所有权的义务,所以买受者是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这就是得益于“占有即所有”的一般推定。以此来促进一般交易的快速进行。

185
clm0600 发表于 2021-11-16 16:18:50
youngsun259 发表于 2021-11-16 12:55
法律上有区别,对于重大财物,一般会要求进行登记。小量财物要求登记会影响交易效率,而且也没有那个必要 ...
法律上有区别,对于重大财物,一般会要求进行登记。小量财物要求登记会影响交易效率,而且也没有那个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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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没有告诉你这个?
一个人拿着的重大财物,不一定是他的;但一个人拿着小量财富,就一定是他的。

没有吧,法律只是说,对于小量财物,没有必要计较是不是他的而已。

186
youngsun259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1-11-16 18:42:21
clm0600 发表于 2021-11-16 16:18
法律上有区别,对于重大财物,一般会要求进行登记。小量财物要求登记会影响交易效率,而且也没有那个必要 ...
所以前面不知第几楼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我已经指明,只有在权利发生冲突时,才会依据其它条款去推定所有权的实际归属。因为只有权利有争议时,才有举证的必要,没有争议时,就是默认。而在日常交易中,就依照这种直接推定来确保交易的顺利和高效进行。
这种直接推定绝不是没有必要计较所有权,而只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类财物的所有权与占有权之间的关联不会存在争议。

187
clm0600 发表于 2021-11-16 18:49:38
youngsun259 发表于 2021-11-16 18:42
所以前面不知第几楼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我已经指明,只有在权利发生冲突时,才会依据其它条款去推定所有权 ...
所以前面不知第几楼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我已经指明,只有在权利发生冲突时,才会依据其它条款去推定所有权的实际归属。因为只有权利有争议时,才有举证的必要,没有争议时,就是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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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发生冲突时,只是不去推定所有权的实际归属而已,而不是默认实际归属。
也就是说,一个人拿着手*在街上走路,我们根本不会去推定这个手机到底是不是他的,我们没有这个闲工夫。
但如果不加调查,就默认这个手*就一定是这个人的,这是无脑的表现。

而在日常交易中,就依照这种直接推定来确保交易的顺利和高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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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产和汽车,不是你所谓的日常交易?

这种直接推定绝不是没有必要计较所有权,而只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类财物的所有权与占有权之间的关联不会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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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正常人来说,就是觉得没必要计较,不是直接推定。
当然,某些逻辑有问题的人除外,确实有傻子一口咬定:谁手里的东西就一定是谁的。

188
youngsun259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1-11-16 22:12:14
clm0600 发表于 2021-11-16 18:49
所以前面不知第几楼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我已经指明,只有在权利发生冲突时,才会依据其它条款去推定所有权 ...
就是默认,所以才有善意取得,默认第三方没有确定所有权归属的义务,他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倘若没有这个占有推定,那么就不可能有善意取得这个法律词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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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就讲过二者是相互区分的的。有些适用登记推定,有些适用占有推定。即使是登记推定,最后也还不一定能确定所有权就是登记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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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没有必要计较,而是推定。法律从来没有什么不计较的说法,就是设置一些直接性的推定,比如无证据不为罪,这叫无罪推定。这种推定来源于善意相信。互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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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这一定要怀疑的这种逻辑才是有问题的,叫怀疑主义。
今天刚看到一个关于罗翔教授,就是网上那个法外狂徒张三什么的视频,讲怀疑主义的。
他问说:有很多人陷入一种怀疑主义,认为这个世界上可能没有正义。那么,我们对事物的认识论,究竟是来源于理性还是来源于相信?
     怀疑主义是理性时代的咒诅。
      他说“世界上有南极洲么?你凭什么认为有?地图上画的也可能是假的,我们可能被大多数人骗了。你说历史上存在秦朝么?你凭什么认为有,你去过么?您说司马迁写过史记,司马迁难道有可能不是在骗你么?或者他自己也被骗啦。出土的文物有没有可能是假的?
     大家有没有发现,如果你持一种怀疑主义的立场,你所有的认识论都是不稳固的。我甚至可以这么说,你确不确定你是你爹生的?你做过DNA鉴定么?即便现在做过,您确不确认你爹是你爹的爹的爹生的?你也不确定,[b]所以这是认识论的问题。理性不是唯一的认识论依据,我还要告诉各位,如果你的认识论基础是怀疑主义的,你一定要思考一个问题,在逻辑上的问题:你所怀疑的一切,难道不是值得怀疑的么?你大脑用来做出怀疑的这个结论的构造,这个推论,难道不值得怀疑么?就是说你的怀疑本身是不是应该去怀疑的。
     
     所以相信,也是我们认识世界的一个来源。

189
clm0600 发表于 2021-11-17 11:19:56
youngsun259 发表于 2021-11-16 22:12
就是默认,所以才有善意取得,默认第三方没有确定所有权归属的义务,他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倘若没有这个占 ...
就是默认,所以才有善意取得,默认第三方没有确定所有权归属的义务,他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倘若没有这个占有推定,那么就不可能有善意取得这个法律词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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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善意取得,就是“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看清楚了没有?法律也不敢说卖给你动产的那个人,一定是这个动产的所有者,或者说一定真的有处分该动产的权力。
法律并没有做此无脑推断!法律只是说,他也许无权卖,但你是善意购买的,所以这东西仍可以归你。

190
clm0600 发表于 2021-11-17 11:25:28
youngsun259 发表于 2021-11-16 22:12
就是默认,所以才有善意取得,默认第三方没有确定所有权归属的义务,他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倘若没有这个占 ...
不是没有必要计较,而是推定。法律从来没有什么不计较的说法,就是设置一些直接性的推定,比如无证据不为罪,这叫无罪推定。这种推定来源于善意相信。互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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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当然有不计较的说法。
比如说,你家被偷了10元钱,你去报案,法律就不受理。
为啥?就10块钱的事儿,偷就偷了吧,计较个毛啊,不值当啊。
法律绝不是说:你不可能被偷10元钱,你没有被偷10元钱,所以不受理。

所谓无罪推定,那也只是说,既然证据不足以判定你有罪,那就暂且当无罪处理吧!仅此而已,不是说你一定就是无罪的,等啥时候有了证据,照样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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