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youngsun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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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是不是价值的一点想法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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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m0600 发表于 2021-11-17 11:34:1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youngsun259 发表于 2021-11-16 22:12
就是默认,所以才有善意取得,默认第三方没有确定所有权归属的义务,他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倘若没有这个占 ...
您这一定要怀疑的这种逻辑才是有问题的,叫怀疑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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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乱扣帽子好不好?我没说怀疑一切,我只是说不能轻易断言!

一个人拿着手*在路上走,这个手*大概率是他的,但也有可能不是他的:
比如他家人朋友忘了带,他给送过去;比如有人把手*落在出租车里,司机给他送去;
比如是他偷的,抢的;比如他只是个修手*的,他拿的是别人送来修的手*。。。
可能性那么多,你还敢断定就是他的?那纯属无脑!

所以相信,也是我们认识世界的一个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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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为啥你买房子的时候,买车子的时候,不选择相信卖家就是其所有者,而是让其提供产权证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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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ngsun259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1-11-19 11:38:1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clm0600 发表于 2021-11-17 11:34
您这一定要怀疑的这种逻辑才是有问题的,叫怀疑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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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乱扣帽子好不好?我没说怀疑一 ...
是啊,的确是不能轻易断言啊,罗翔教授说的也没错的,的确都是“不能确定”啊,您怀疑的一切也都很正当啊。但是理性允许人选择相信,也允许人基于相信来互相交往。

所以法律需要对日常生活做一些普遍的推定,防止交易的反复。比如说您随意找一个人买了苹果,后面证实苹果不是他的,您可以不用退,这叫善意取得,您并不会因为与您交易的人不是所有权人便被要求返还原物。在这个纠纷中,所有权人只能向出售人主张债权而不是物权。这是因为苹果身上不能贴证书,而且这种交易发生极为频繁,所以适用了占有推定。这个推定绝不是说计较不较。如您说的偷10块不够立案标准不处理,绝不是不计较,而是不够刑事责任你,或者不够行政责任,偷的10块钱要返还的。不然当事人还是可以主张债权,主张民事责任。这是讲究的是行为与责任的相当性问题。

买房买车是较少量,而且重要的交易行为,交易过程一般也较为复杂,出现错误时纠正的社会成本也相对较高,它完全可以有时间走登记程序。这是针对日常交易的不同情况而作的必要分类。

   为了讲一个占有,我得在这边和您讲半天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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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ngsun259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1-11-19 11:44:2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clm0600 发表于 2021-11-17 11:19
就是默认,所以才有善意取得,默认第三方没有确定所有权归属的义务,他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倘若没有这个占 ...
就受让人而言,适用善意取得,就是适用“占有推定”的结果。对受让人而言,默认占有权人就是所有权人,才能适用该项规定。这是法理的内在逻辑。无证据证明时当然只是默认,这里写明的条款,只是更明确地描述这种情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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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就“占有”和“所有”而言,就您引用的此段法条,您是否已经能理解二者之间的区别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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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m0600 发表于 2021-11-19 16:37:3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youngsun259 发表于 2021-11-19 11:44
就受让人而言,适用善意取得,就是适用“占有推定”的结果。对受让人而言,默认占有权人就是所有权人,才 ...
你完全搞错了,善意取得,是说即便有证据证明卖者不具备资格处置该物,该物也可以归买者
而不是说,没有证据证明卖者不具备处置资格,该物归买者。
而且,即便如此,也不是默认,而是当做某种情况处理而已。

所谓疑罪从无,就是说,虽然你有犯罪的嫌疑,但没有证据证明,还是当你无罪,
当你无罪,不是认定你一定是无罪的。

你的错误,就是把“不能确定是否有罪——暂按无罪处理”和“断定你是无罪的”混淆了把“不能判别某人手里的东西是否是他的——暂按该物是他的处理”和“判定某人手里的东西一定是他的”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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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m0600 发表于 2021-11-19 16:39:4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youngsun259 发表于 2021-11-19 11:38
是啊,的确是不能轻易断言啊,罗翔教授说的也没错的,的确都是“不能确定”啊,您怀疑的一切也都很正当 ...
是啊,的确是不能轻易断言啊,罗翔教授说的也没错的,的确都是“不能确定”啊,您怀疑的一切也都很正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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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承认是“不能确定”就好嘛,争来争去,挣的就是这个能不能确定的问题嘛。

但是理性允许人选择相信,也允许人基于相信来互相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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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奇怪了,你没有回答我的问题:你买房子买车的时候,怎么就不选择相信了呢?你的理性呢?
难道说,人们买小额商品的时候是理性的,买大宗商品的时候反而丧失了理性?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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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ngsun259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1-11-19 17:15:5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clm0600 发表于 2021-11-19 16:39
是啊,的确是不能轻易断言啊,罗翔教授说的也没错的,的确都是“不能确定”啊,您怀疑的一切也都很正当啊 ...
·················人的认识论不仅来源于理性,还来源于相信。这是罗翔老师那段话要告诉我们的。
     动产交易基于相信,也是基于理性。
     不动产交易既是基于理性,也是基于法律的结果。如果说法律没有规定我必须确认此车与此房的来历,必须进行登记才能获得所有权,那么有便宜赚我为什么不捡呢?法律如果规定买车买房一样适用善意取得,那我作为买受人就很高兴了,可是出让人和所有权人之间的纠纷就多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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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m0600 发表于 2021-11-19 17:21:5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youngsun259 发表于 2021-11-19 17:15
·················人的认识论不仅来源于理性,还来源于相信。这是罗翔老师那段话要告诉 ...
不动产交易既是基于理性,也是基于法律的结果。如果说法律没有规定我必须确认此车与此房的来历,必须进行登记才能获得所有权,那么有便宜赚我为什么不捡呢?法律如果规定买车买房一样适用善意取得,那我作为买受人就很高兴了,可是出让人和所有权人之间的纠纷就多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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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理性让人选择相信,反而是法律迫使你不能相信别人,法律违背了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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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m0600 发表于 2021-11-19 17:35:4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youngsun259 发表于 2021-11-19 17:15
·················人的认识论不仅来源于理性,还来源于相信。这是罗翔老师那段话要告诉 ...
法律如果规定买车买房一样适用善意取得,那我作为买受人就很高兴了,可是出让人和所有权人之间的纠纷就多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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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买小额商品适用于善意取得,出让人和所有权人之间就没有纠纷了?
你是不是脑子不好使啊!

甲的东西,乙拿出来卖给了丙。
善意取得,只是确保丙确实可以拥有这个东西(前提是购买的时候,丙不知道这东西不是乙的),但不会说乙没有责任吧?甲乙之间的纠纷还是存在吧,乙还是该赔偿甲的损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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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ngsun259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1-11-22 12:51:2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clm0600 发表于 2021-11-19 17:35
法律如果规定买车买房一样适用善意取得,那我作为买受人就很高兴了,可是出让人和所有权人之间的纠纷就多 ...
恩,您的说法是正确的。参看我193楼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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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说的偷10块不够立案标准不处理,绝不是不计较,而是不够刑事责任,或者不够行政责任,偷的10块钱要返还的。不然当事人还是可以主张债权,主张民事责任。这是讲究的是行为与责任的相当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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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直接的偷,还是善意取得,法律的处理办法,本来就是依行为追究,一行为确立一事。在此处有甲乙之间的行为关系,乙丙之间的行为关系,善意取得如适用于乙丙之间,甲乙则由物权关系转为债权关系。如不适用,则丙有返还原物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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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m0600 发表于 2021-11-22 12:59:5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youngsun259 发表于 2021-11-22 12:51
恩,您的说法是正确的。参看我193楼的回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如您说的偷10块不够立案标准不处理,绝不是不计较,而是不够刑事责任,或者不够行政责任,偷的10块钱要返还的。不然当事人还是可以主张债权,主张民事责任。这是讲究的是行为与责任的相当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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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够刑事责任,不够行政这人,这就是不计较啊,你换个表达方式而已呀!
你被偷了10块钱,你想让公安局查清楚是谁偷的,然后要回10元钱,然后把小偷拘留或关监狱,这不都是想计较吗?
可是法律的态度是:就10元钱,根本不值得我出手!爱谁偷谁投吧,你认倒霉去吧。这就是让你不要计较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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