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五常老师在其《卖桔者言》中指出能够实现价格歧视(即价格分歧)的条件是存在着不同的信息费用(讯息费用),在同时同地的条件下,也可以将消费者分开,只要不同的消费者存在着不同的信息费用,信息较少的人会付较高的价
我对此有一点小小的疑问:张五常老师的结论来自于其街头卖橘子的实践经验,此时的价格分歧实质上来自于“买方的行为”,因为在卖者定相同的价下买方通过讨价还价可以获得不同的交易价格 但假如是卖者实行不同的价格呢?换言之,我谨以为实际世界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市场,就是依据是否存在着讨价还价行为来划分 有的市场讨价还价行为频繁而有的市场不会存在(为什么会有如此的区别还没想清楚) 如果运用讯息费用解释价格歧视对于存在讨价还价的市场似乎可以自圆其说,但对于不存在讨价还价的市场呢?(比如电影院一类) 这种理论是否具有解释力
恳请各位牛人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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