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特殊困难资源型地区全面享受国家和省市扶贫政策。
⑵中央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由普遍支付改为有选择的重点支付。重点支持特殊困难资源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
⑶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力度。
⑷将资源型地区环境整治和损毁土地治理纳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范围。设立基金。
⑸帮助化解资源型城市地方政府债务。地方政府对公益性项目投资形成的债务,包括棚户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社会保障资金缺口等,国家全部豁免;地方政府为了经济转型形成的生产性债务,适当延长还债期,降低利率或停息。
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继续设立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专项建设基金。
⑺解决中央财政资金“争取难、使用也难”问题。对中央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配套资金,减少市级配套资金。在国债中专门安排一部分支出,用于支持资源型城市发展。
⑻执行《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规定:“投资政策。在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和社会事业等方面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时,比照西部地区补助标准执行。”西部地区补助标准是所需资金的65%。
⑼健全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资源收益共享机制。将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75:25,调整为65:35,在东北、西部地区调整为55:45。
⑽增加开采、流通环节中矿产资源产品税负水平,减轻资源节约利用行为的税收负担。对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实行高比例税收减免;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对企业所得税给予“免二减三”;对发展循环经济企业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允许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在发展初期成本较高时税前列支风险准备金,用于抵补可能出现的亏空。
⑾设立煤炭行业发展循环经济专项基金,成立投资公司负责运营。专项基金来源由财政预算列支一部分,相关部门用于扶持循环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的资金划出一部分,以此作为基础和导向基金,吸纳各类投资者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