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youngsun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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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逻辑下的黑格尔——偶然性和必然性冲突的的自我浅析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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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21-11-3 12:06:58 来自手机
曹国奇 发表于 2021-11-3 11:54
插一句,我认为:

一、我们的阐述都是依照因果关系来进行的,且是一因一果这种因果关系。但是事实上,至 ...
“一因一果”就是因果不分,这样就混淆了“因、果”这对概念,这就叫荒谬。

“第一因”也是同样的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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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ngsun259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1-11-3 12:34:16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21-11-3 10:54
“客观”这个词语的意思就是以客者的立场去观察对方(仍然是立场之见)。客观并非没有偏见,并非真相, ...
您又出词语新解了。
您好歹看看现代汉语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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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ngsun259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1-11-3 12:35:31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21-11-3 12:06
“一因一果”就是因果不分,这样就混淆了“因、果”这对概念,这就叫荒谬。

“第一因”也是同样的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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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ngsun259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1-11-3 12:37:17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21-11-2 13:59
我写过一篇《读恩格斯学辩证法》。
粗粗看了一下,就回复在这里了。()是您的见解,【】里是我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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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形而上学者看来,事物及其在思想上的反映即概念(反映,即错觉,不是真相。虽然镜子反映着一个苹果,但镜子却不能吃。这就叫概念)【第一,反映应理解为对事物表象的客观理解,表象并不是错误,但它有可能不是事物本质的反映。但此处,如果说这个思想上的反映是概念,那么它就应当是对事物本质的确切描述,而不是认作错觉,如果是错觉,那么这里思想上的反映即是错误,概念也必然是错误了。第二,举例说镜子反映苹果,这里作为概念存在的对应物,是镜像,而不是镜子,镜子在此处应是思维者。所以如果说吃苹果,绝不是吃镜子,而是镜像,镜像中的苹果不可食用,因为是抽象。镜像中的苹果明确客观描述了事物苹果,因此它是概念。】,是孤立的、应当逐个地和分别地加以考察的(分辨,分门别类,分析)、固定的、僵硬的、一成不变的(定义)研究对象。【不知您此处说的定义是何义,此处仅是对事物及其概念的一个逻辑判断,说明形而上学只考察事物本身,而不考察其历史条件和周边环境。也许您是想说定义本身就是针对事物本身,而不论及周边】

他们在绝对不相容的对立中思维;他们的说法是:“是就是,不是就不是(定义);除此以外,都是鬼话。”(辩证法家们的说法是:“是也不是,不是也是(意义不定);除此以外,都是鬼话”)【恩格斯接下来已经有相关解释,对于此句内容,应结合下文来理解。如果您结合下文来理解,会发现,辩证的说法绝对不是“是也不是,不是也是”,结论是“任何一个有机体,在每一瞬间都是它本身,又不是它本身;……每个有机体永远是它本身,同时又是别的东西。”,所以,这里,您可以说“是,也不是,”但不能说“不是也是”,真正的说法是“既是,又是”】在他们看来,一个事物要么存在,要么就不存在;同样,一个事物不能同时是自身又是别的东西。正和负是绝对互相排斥的;原因和结果也同样是处于僵硬的相互对立中。初看起来,这种思维方式对我们来说似乎是极为可信的,因为它是合乎所谓常识的(这就是正常人的思维逻辑)【此处未必,正常人的思维有时也是辩证的,他们的逻辑不是规范和严谨的】。然而,常识在日常应用的范围内虽然是极可尊敬的东西,但它一跨入广阔的研究领域(宇宙,永生之界)【永生之界是什么东西?】,就会碰到极为惊人的变故。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虽然在依对象的性质而展开的各个领域中是合理的,甚至必要的(理论场合尤其注重定义和逻辑,文学场合除外)【在此处您要注意恩格斯说的合理和必要。因为恩格斯全文都不曾说过正确的。那我们就需要对这个合理和必要进行理解。也就是说,虽然它们可能不是绝对正确的,但在当时的条件下,在“日常生活”的条件下,是合理,且必要的。这就是对纯粹的形式逻辑的一种肯定。】,可是它每一次迟早都要达到一个界限,一超过这个界限,它就会变成片面的、狭隘的、抽象的,并且陷入无法解决的矛盾,因为它看到一个一个的事物,忘记它们互相间的联系;看到它们的存在,忘记它们的生成和消逝;看到它们的静止,忘记它们的运动;因为它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定义的时候不可能忘记定义规则,因此也不可能忘记它们互相间的联系。也许恩格斯并不知道还有定义规则这回事)【关于定义的规则,以前我一直认为定义就是片面、静止和孤立的。但当我在网上搜索关于定义规则这个问题时,我发现,对于定义的规则,并没有这一条描述,这证明,“片面、静止和孤立”不是公认的定义规则。再结合对这三个词组的理解,我突然明白,这本身就是辩证语言,那么,您一直强调的“片面、静止和孤立”本身就是对定义规则的辩证理解。定义既然不是绝对的,而是片面,那它当然也是辩证的。所以,您其实已经掌握了一定的辩证法规则了。】。例如,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知道并且可以肯定地说,某一动物存在还是不存在;但是,在进行较精确的研究时,我们就发现,这有时是极其麻烦的事情。这一点法学家们知道得很清楚,他们为了判定在子宫内杀死胎儿是否算是谋杀,曾绞尽脑汁去寻找一条合理的界限,结果总是徒劳。同样,要确定死亡的那一时刻也是不可能的,因为生理学证明,死亡并不是突然的、一瞬间的事情,而是一个很长的过程(定义这两个概念的时候,至少要记得排中规则,也就是首先排除过渡状态,首先排除中间状态,否则就无法定义这两个概念)【如果您运用了因果溯源规则来试图定义对胎儿的谋杀,您会发现您也没办法做到您所说的排除。因为如果将胎儿定义为人,那么堕胎行为就是谋杀行为,但是如果胎儿不是人,那人又是哪里来的呢?法学家想排除过渡状态,但是对于生育率极低的国家来说,它要把过渡状态纳入,而且对于母亲来讲,显然怀孕意味着新生命,如果她认同胎儿是人,显然不可能有轻易堕胎的想法。而如果不是,那她只是随意处置自身的器官。恩格斯借此说明定义的非绝对准确性。从而说明定义应在限定条件下理解。】。同样,任何一个有机体,在每一瞬间都是它本身,又不是它本身;在每一瞬间,它同化着外界供给的物质,并排泄出其他物质;在每一瞬间,它的机体中都有细胞在死亡,也有新的细胞在形成;经过或长或短的一段时间,这个机体的物质便完全更新了,由其他物质的原子代替了,所以,每个有机体永远是它本身,同时又是别的东西。在进行较精确的考察时,我们也发现,某种对立的两极,例如正和负,是彼此不可分离的,正如它们是彼此对立的一样,而且不管它们如何对立,它们总是互相渗透的;同样,原因和结果这两个概念,只有应用于个别场合时才适用(原因和结果这两个概念是人为建立的。以这两个概念为奠基的规则就叫逻辑。人的逻辑无法终极追问,人的逻辑不能处理宇宙的总联系,人的逻辑不能得出宇宙真理)【就您一开头说的一切观察都是错觉来说,您都不用考虑原因和结果是不是人为,因为思维就是人为,逻辑也是人为。那么您为什么要思考呢?就为了错误地证明自己存在意识?原因和结果虽然是从人的思维中产生的概念,但它是对客观事物相继发展,相互作用的客观事实的反映。因为是客观的,所以原因和结果会在各地的哲学中先后产生,如果它只是随意的主观捏造,绝不会自发地出现在如许多不同的地方。如果立在人的思维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来理解,那么您就不会纠结于人是否能够认识全世界,因为只要世界客观存在,那么我们就能无限地去认识它。逻辑存在的目的,就是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穷尽真理虽是终极目标,但总有些小目标等着我们去实现。而且您要注意,所有的认识,其实都是为了应用,为了实践。而不是为了穷极】;可是,只要我们把这种个别的场合放到它同宇宙的总联系中来考察,这两个概念就联结起来,消失在关于普遍相互作用的观念中,而在这种相互作用中,原因和结果经常交换位置;在此时或此地是结果,在彼时或彼地就成了原因,反之亦然。(在一个因果关系层面上,一旦因果换位,逻辑荡然无存,从此再没有道理可讲,再没有理论这回事)【恩格斯在此处说的是讲个别场合的因果关系放到宇宙的总联系中考察,就如同您的追究最终因一样。此处恩格斯已然放弃了个别场合的限定条件,逻辑的前提假设已经发生改变了,它在更大的场合中来讨论原来处于因果中的两个判断的互换可能,而您却认为是在“一个因果关系层面”的因果换位。比如生产和消费就经常互换因果——因为生产了,所以我们才能消费,但也因为需要消费,所以我们才要生产。——在您追问生产和消费的最终因时,它们免不了要在因果链中相互替换出现。】”
如此读来,正常人的思维逻辑就是恩格斯笔下的形而上学,与之相反的就是恩格斯笔下的辩证法。这种颠覆了正常人思维逻辑的辩证法,看来我这辈子是无论如何也学不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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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21-11-3 16:57:16 来自手机
youngsun259 发表于 2021-11-3 12:34
您又出词语新解了。
您好歹看看现代汉语词典。
词典的解释,我的解释,哪一个更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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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21-11-3 18:39:57
youngsun259 发表于 2021-11-3 12:35
···················
“一因一果”有两种可能:
1、因即是果,果即是因(因果不分)。
2、A不等于B,但又说A决定B(宿命论)。

上述两种可能全是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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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21-11-3 18:44:46
youngsun259 发表于 2021-11-3 12:37
粗粗看了一下,就回复在这里了。()是您的见解,【】里是我的见解。
———————————————— ...
“原因、结果”这对概念就是逻辑的命根子。你必须首先搞清楚这对概念之间关系,不能跳过这一步去读那个段落。

48
youngsun259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1-11-4 10:24:10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21-11-3 16:57
词典的解释,我的解释,哪一个更有道理?
词组的解释,一般来说不是看道理而言的,而是作为锚定定义内容之用。并不是凡事都依道理展开的,不然哪里来的“凡尔赛”的这种网络用语?就算在经济学,我们说“效用”一词,实际上也已经背离它本来的字义。但你没办法,大众认可。

您要让人清晰知道所要表达的内容,就必须使您的词组的词义符合大众理解的要求。否则,您就不能责怪大众不理解您所要表达的意思。

您若自己把左定义为右,把右定义为左,那么当您说“往左”时,谁会认为您说的其实是大众理解中的“往右”呢?

您这自己搞一个只有自己理解的定义,比混淆概念是更为麻烦的事。您这属于概念认知错误了。如果别人在此处,在不知晓您对“客观”的独特定义的情况下,与您进行逻辑辩解,你们两个只能是就着不同的理解面来展开,变成一种鸡同鸭讲,又有时偏偏能够契合的怪异局面。虽然表达上似乎都通顺,但两个人其实在讨论不同的话题。

经常告诫您,您如果非要整出一个和大众理解不同的词汇,您就要用不同的词组来表现它,而不是用一个近似的,被人广泛理解的的词汇来表现它。

而且在此处您对主观客观的理解,其实也并不符合它的日常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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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ngsun259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1-11-4 10:30:58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21-11-3 18:39
“一因一果”有两种可能:
1、因即是果,果即是因(因果不分)。
2、A不等于B,但又说A决定B(宿命论) ...
1、我看不出“一因一果”即是说“因是果”,这就好比说“一花一叶”能说明花就是叶么?我不知道您在这简单的四个字中,又自己脑补了什么大众不理解的神级思维。
2、A和B,在此处您应该是要论及因果吧,但我没看懂您此处企图说明什么因果,因果也不是AB啊,如果非要另找代号,不得先说明一下么?或者这又是逻辑学的基础知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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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ngsun259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1-11-4 10:35:48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21-11-3 18:44
“原因、结果”这对概念就是逻辑的命根子。你必须首先搞清楚这对概念之间关系,不能跳过这一步去读那个段 ...
我就是一直不明白您试图让我搞明白“原因、结果”这对概念的什么。定义?规则?方法?
但您的方法是一直和大众的方法不同的,您是讲道理的方法,那道理至少要摆出来。
否则我不知道我是跳过了什么,从而不能理解您所理解的那些大众都不理解的东西。
但您始终不肯说明。
您这就好像就是在说
您错了,
错了就是错了
想知道错哪里?自己悟。

您这让我想起我老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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