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认识中国社会大转型过程中的“农房改造”和“撤村并居”
——我的调查和分析黄少安
一、我看到的农房改造和撤村并居
近期一些媒体发表一些专家关于农房改造和撤村并居的意见,提出了一些问题,引发了众多议论和批评,好像有否定之势。我不想与任何人争论,只是把我所看到的事实和我的认识告诉大家。我和我的团队从2006年开始对全国所有粮食主产区和部分非粮食主产区粮食种植的成本收益和种粮直补效应进行大样本入户调查,顺便调查农村的拆迁补偿。从2008年开始,在“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专门实地考察农房改造和撤村并居。从2011年开始,为了完成有关征地补偿的国家重大课题,专门调查各种征地补偿和农房改造。从2019年开始,又在“乡村振兴”大背景下实地调查农房改造和撤村并居。
首先,几个基本的、相关却不等同的概念,同时也是现实中相关或相似、实际上不同的事实,有必要澄清。现在一些专家和网民都把撤村并居、村改居、合村并居、合村并镇、农房改造、农房拆迁等混同起来说事,其实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撤村并居或村改居、合村并居和合村并镇,是农村社会组织制度或组织形式的改变,有些大村本来人就多,又相对集中,把村委会改称居委会,就是 “村改居”;如果几个村合并成立一个居委会就是“合村并居”或“撤村并居”;“合村并镇”就是把原来几个村、甚至几个乡合并成一个“镇”,从而改成“镇委会”。一般情况下,已经设市的地方,改成“居委会”,没有设市的地方,只能改成“镇委会”。居委会和镇委会是我国城市和城镇的社区划分和管理体制,村改居和村改镇,显然是顺应城市化、向往城市化、追求城乡一体化的社会组织转型。
上述社区组织形式的改变,有些同时包含了“农房改造”和农民的集中居住,有了农村物理面貌的改变,有些并没有相应的物理面貌的改变,只是村委会改成了居委会而已。例如,南方多数地区改成居委会或镇委会后,农民的房子没有改造和变动。北方地区同时包括“农房改造”的比例高一些,也有不动房子的“村改居”,山东也有这种情况。“农房改造”有不同原因,而且不一定都有“村改居”或“村改镇”。为了整理宅基地、提高农民居住集中度、改变和改善农民居住质量的“农房改造”是有的,而且近年来比例比较高,农房改造以后社区组织形式有变的、也有不变的,不管变不变,农民还是农村户籍。也有农房改造不是为了宅基地整理和集中居住和提高居住质量,而是因为工程移民、城市扩张移民、产业园区移民等,实际上就是农房拆迁和补偿安置问题,当然,这种情况客观上也可能整理了宅基地和节约了土地、提高了居住集中度和居住质量。我们讨论问题、发表看法时,很有必要把上述情况分开,否则,容易误判和误导。有农房改造的撤村并居(改居)或并镇,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城市扩张型农房改造和撤村并居,可谓是直接城市化导致的。中国处于快速城市化时期,这一类情况是很多的。原来城市周边村庄的耕地和农民的宅基地及其房产被政府征用,或者一些村庄被新城区包围起来(城中村),一段时间后也被纳入城市建设或改造规划。这种情况下,农房会被改造,政府会按城市规划建造新房子安置村民,耕地、荒地、宅基地及其房产,政府都会按较高标准补偿村民,村民会被转化成城市居民,村委会会被改为居委会。农民总体上是非常期望这种拆迁补偿的,因为有多重好处(住新房、比较高甚至非常高的补偿款和城市户籍以及由此带来的城市公共服务),但是,过程中也会有矛盾,农民总希望补得多一点,而且会横向和纵向攀比,个别钉子户要天价、不配合。一方面总有一些矛盾或不满(不是因为自己吃亏,而是觉得别人的好处更多),另一方面强烈盼望政府拆迁改造。这种情况,基本上100%“村改居”。
第二类是产业园区(也包括校园等)或单独的投资商占地、占村导致的农房改造和村改居或改镇,可谓是直接的工业化导致的。一般由政府出面征地建设产业园区或大学园区等,占地、占村、占农房,需要拆迁、安置、补偿,往往也会撤村或合村改居。这一类情况,农民的态度及其收益情况几乎与第一类相同。也有不由政府征地(但是要经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补偿,一些投资商、尤其是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直接与村民发生关系,这类情况与政府征地、拆迁、补偿以及村民的态度差不多,可能投资商的补偿标准更高,往往还有安置部分村民在企业就业的补偿方式。其实这一类多数还是出现在城市周围的,农房改造后的“村改居”比例也是比较高的。
第三类是工程(水利工程、高铁高速公路、机场等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移民导致的农房改造和村改居或改镇。几乎都是政府出面征地、拆迁、安置和补偿。如果发生在城市周围地区,“村改居”的比列比较高,发生在偏远地区,可能有与别的村合并的情况,一般不改村的组织形式,还是村委会,如果规模很大,也有多村合并直接统一建设小镇,从而“村改镇”。这类情况下,村民的收益情况和态度基本与第一、二类一致。现实中,上述三类农房改造和拆迁补偿过程中,都难免有个别环节、个别人有意见,甚至闹出事情,媒体也有报道。有些是由于工作没有做细造成的,有些是由于个别农民不理解或故意闹出一些动静,例如,山东某个村,农房改造过程中,有个村的村民闹的原因是不按照库区移民标准补偿拆迁的房子,而离其很近的一些是按照库区移民标准补偿的。实际情况是:库区是有离水库多少米为标准的,标准之内是库区补偿标准,之外就不能执行库区移民补偿标准,离得很近也不行,就像高考划线一样。基层干部是坚持原则和标准,村民不愿意,于是与基层干部闹起来,村民先动手,干部也年轻气盛还手了。村干部还手当然不对,但是,村民是没有道理的,而且只是极个别事件,不值得媒体渲染,更不能拿来当做讨论农房改造和撤村并居是否应该、合理的依据。
第四类是专门针对农村宅基地占用土地(尤其是耕地)多、人口减少、村庄衰落、农房质量差从而生活质量低、基础设施难以有效建造、组织松散等多种因素,进行农房改造、农民集中居住、撤村或合村并居。这一类情况又大体分为两个阶段或两个高潮,两个阶段目标一致,但是实施条件和具体操作有所不同,成效和问题及其原因也有所不同。
第一阶段,2005年10月,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开始实施“新农村建设”的战略,提出了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具体要求。全国很多地区在此背景下,从2007年左右开始进行农房改造、撤村并居,以便加速城乡统筹、村容整洁和节约宅基地。这一阶段呈现出以下特征:
第一,总体而言,北方地区更积极、更快,既有农房改造、又有撤村(或合村)并居(或并镇)。在北方地区,又是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启动比较早,经济发达地区不一定先行,但是做得相对比较好。南方地区有撤村并居或并镇,不一定或比较少有农房改造。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总体而言,南方、尤其是广大丘陵地区和山区农民的房子改革开放以来改造比较早、建得比较好、一般占用耕地少。而北方地区多数农民房子的低矮、平房多、房子质量低、占用耕地多;落后地区更积极地想抓住机遇改变落后面貌。其实对于农民而言,是否村改居或村改镇,短期影响不大或不太关心,关键是是否农房改造和如何改造。
第二,农房改造和拆迁,基本上是“先建后迁和后拆”,即政府先规划选址、组织资金、按照现代城市标准集中建好新房子,然后让农民迁入新房。政府组织资金的方式是多元的。方式之一:基层政府财政和集体经济实力雄厚的,政府和集体先垫资建造,拿到国家财政补贴或出卖建设用地指标后再部分或全部冲抵原来的垫资;方式之二:政府引入房地产开发商,规划好地址,把节约出来的宅基地面积的一部分给开发商做商业性开发,开发商即必须按照政府要求无条件建造好农民的安置房,农民可以直接入住。这种方式在大中小城市周围比较容易实施;方式之三:与方式二类似,不是引入房地产开发商,而是与其它招商引资和产业园建设结合起来,由企业投资者把农民的房子建好,农民直接入住。这种方式在大中小城市和政府已经规划为开发区或产业园及其周围地区,比较容易实施;方式之四: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和动员,地方财政和集体组织主要资金,农民自己也出少量的资金,共同建造新房,建好后搬迁。
第三,新房的分配标准:绝大多数地方都是按人头分配新房,每人40-60平方米为普遍标准。原来的宅基地一般不补偿,因为分配了新房子也含有宅基地使用权,原来住房面积超过新分配面积的部分,按照建造成本价或重新估价进行现金补偿。一些地方为了鼓励村民及时搬迁,还规定特定时间内搬迁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国家财政对于农房改造节约出来的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给予一定的补贴,一般是每亩25万元左右,不复垦为耕地的,可以作为建设用地,本地区使用或异地流转都可以,但是,必须坚持占补平衡原则。
这一阶段的农房改造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开始阶段少数地区的基层干部经验不足,没有考虑到农民搬迁以后的生活习惯(例如家庭传统的、习惯性的极小规模的种植和养殖)和生产习惯(原来门口或出门几分钟就是耕地,很习惯、很方便),后来的过程中还是尽量照顾了这种习惯,例如,不远处专门盖一排平房,每户一间用于养鸡等。我们几年后回访,其实,一段时间后,上楼的农民也不再养殖了,养殖也规模化、产业化了,种地稍远一点也习惯了,甚至许多农民的土地都流转出去了,自己不再小规模种植了;二是一些农民上楼以后短期内生活不习惯,尤其是老人,其实很快也就习惯了,毕竟是比原来过得好了;三是一些农民短期内生活成本提高、同时生活用品的自给率还下降,但是,由于本地一定程度的城市化和国家总体城市化和工业化加速,除开老人,基本上都外出从事非农产业,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是不断提高的。当然,也有个别钉子户,无论如何做工作,就是坚持自己的不合理或不太合理的要求,不达要求坚决不搬迁,遇到这种情况,最后政府只能是“不强制拆迁、不分配给他新房子、让其原地住着”。例如,我们实地考察就有这样一个例子:老两口在村里住着一个院子,主房加其它厕所等,总共400多平米,按照新房分配标准,给两个人120平米的新住房,其它差额,按标准补偿现金,老两口坚决不同意,坚持要400多平米。我们问他,为什么要那么多房子?新住房是政府掏钱盖的,按人均分是公平合理的,你的旧房子补给你们现金也是基本合理的。他们的回答是:我不管合理不合理,我要几套房子,我儿子儿媳、女儿女婿等回来都得有一套房子住。最后,这一户还住在原来的地方,其它村民都拆迁、搬家了。当然,这只是极个别现象。
第二阶段的既有农房改造又有撤村并居的高潮,是中共十九大提出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后。不是说两个阶段之间有停顿或明显的界线,其实多年来一直都在进行,只是“乡村振兴战略”以来,明显出现了又一个高潮。这是很自然的事情,因为乡村振兴战略是在新农村战略基础上的延续,很多要求和任务是相同或相近和一贯的。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是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农房改造、集中居住,是与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有效建设(例如“三通”“五通”、厕所改造、污水处理等),从而与宜居相联系的,撤村并居是与治理现代化相联系的。可以说,农房改造、撤村并居确实是在落实乡村振兴战略。
这一阶段的农房改造,与第一个阶段比较,具体操作上最重要的特征或变化:一是先拆后建;二是让农民先支付少量选房押金、实际上也可以作为建房资金的情况明显增加。与上一次比较,农民不愿意或工作难做的比例确实提高了,除开上述两个特征或原因外,还有两个原因:第一,多年的新农村建设,其实政府和农民自己都对住房有较大的投资,相比较原来拆迁改造的房子,无论是农民房子及其内部家当,还是村里的公共区域(道路等基础设施),都有了较大改进,虽然在城里人看来依然比较差,但是,在农民自己看来已经好了不少,又要拆掉、搬迁,还要自己花点钱,觉得不合算、没有必要。也就是说农房改造的现实起点不一样了,原来拆的多数是很差的房子,现在拆的是相对好一些的房子;第二,多年过去了,农村人口结构已经发生重大改变,年轻人几乎都出去了,不再是离土不离乡,而是离土又离乡,住在村里的多数是老人。他们相对更不愿意搬迁。也就是,现在的农房改造,群众基础不一样了。这些其实该是值得政府和基层干部注意。
还有一些地区,工作思路有些问题,算是政府给自己找上一些麻烦。例如,某省会城市周边一个县,不知道谁的建议或主意,制定的方案是:新房有不同户型,农民的新房面积按户头(不是按人头)分配,还考虑到几世同堂、人口多少分配不同户型,同时给每户宅基地补偿现金。其实,绝大多数农户拿到宅基地补偿款再去支付新房的购房款,能够不加钱就拿到新房。少数户型大的需要再补点钱。这一做法看起来考虑的还很细致,实际上几点不明智:第一,新建房的面积,必须按人头平均分配,一般情况下,全国在人均35-50平米之间,也是合理的。这是基本人权或村民资格权,应该是平等的。否则,就会有人觉得不公平,一些老人觉得自己是无房户,是寄住在儿女家里,没有尊严;第二,宅基地本来就是集体所有、归农户按标准使用的,让农户直接用它换取新房及其土地使权,既合理又很好操作。可是,政府用现金补偿宅基地,等于认可宅基地归农民所有,而且没法处理好违规多占宅基地的农户的补偿问题。农民又用政府补的钱去购买新房,让农民感觉是自己掏钱买新房,特别是要加钱的农户。其实很简单,政府即使先拆后建,补偿农民一些短期内租房租金,节约出来的土地全部复垦为耕地(不作为建设用地),拿着国家的财政补贴,也足够把安置房全部盖好(农民村庄总的占地要比各家宅基地加总用地高出很大一部分,因为还有村的各种公共用地,一个200户左右的村庄可能占地150亩,安置新房用地几亩即可,越是合村并居、集中建新区,越能节约建设用地,其实基层政府能够拿到的财政补贴是可观的,建造新房基本没有问题),按人均分配免费入住。宅基地不要补偿、尤其不要补现金,换房子即可,而且原来违章违法多占宅基地的农户也占不着便宜。原来一些农户旧房面积超出分配的新房的面积,按照成本价或基本合理的估价补贴现金,违规多建的不补偿。这是全国第一阶段就常规化、也行得通的操作。唯一的困难就是农民短期内要借住或租住,做做工作,这一困难还是可以克服的。因为现在农村空房多,租住不难,租金也不会很高。
再回到前面提到的,为什么这一次多数是先拆后建?因为:第一,中国经济近几年不是很景气,导致:一方面,地方财政远远没有第一阶段那么富裕,不像第一阶段那样,地方财政可以先垫资建房、让农民搬迁,然后再复垦原来宅基地为耕地、获得国家财政补贴,或者作为建设用地自用或卖掉;另一方面,引入房地产开发商和其它开发商出资的机会也少了很多。总之,地方政府自己没有钱,找别人出钱不容易。第二,先拆后建能够有效筹措建房资金、加快项目推进速度。这一阶段农房改造和新社区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就是用节约出来的宅基地变现,主要通过两个途径:或者复垦为耕地,国家财政给予每亩20-40万元的补贴,或者在占补平衡原则下,把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有偿转让(本地和异地都可以)。所以先拆除农村房屋进行复垦,能够加快建设资金的筹措,从而降低安置区建设的融资成本和加快速度,避免因为资金不到位导致项目建设拖延或搁浅(现实中还是有开工后由于资金不到位而拖延的)。第三,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也是吸取经验教训。以往出现过“政府把工作做通了,新房子建起来,农民因为各种原因(包括提高要求)又出现反复、不肯搬迁”的现象,让基层政府很被动,一方面造成建成的楼房闲置,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废弃或半废弃的宅基地无法复垦或转化为建设用地,为政府带来财政困难甚至是财政危机。应该说,先拆后建,有一个时间差,虽然期间政府给予农民租房补贴金,一般是足够支付租金而有余的,但是,毕竟给搬迁群众带来短期的生活不便:例如,老弱病残等家庭租房有困难,农机、农具、生活杂物等非常多,外出租住并不方便。这些问题需要妥善解决。
为什么让农民先支付少量选房押金?这是一个让农民不乐意或质疑的点。基层政府为什么这样做?
第一,为了确认项目是否能够启动。因为政府一般都有规定,农房改造群众同意率达到一定指标(例如95%或90%),押金比例缴纳也要达到一定比列(例如80%或75%),才能立项开工,因此,农民交了选房押金就等于同意和确认了。押金数量各地不同,有几千元的,也有1万或2万的。
第二,农民支付押金时,同时选择楼房户型、数量,有利于更加合理地规划建设新房子数量、结构和整个社区。这些理由应该是成立,实际上这些押金也可以作为建房资金,算是农民垫资,其实也体现了政府资金困难,不过也未尝不可或无可厚非,特别困难的农户,政府也是允许免交押金的。
二、如何看待近期对农房改造、撤村并居的评论或判断
一些专家和媒体对近期的农房改造和撤村并居、特别是山东的情况发表了一些意见和评论,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带有批评或否定的观点:
1、政府获取建设用地论。这是一种看到了事实的判断,政府是有这一目的。我们要综合考察中国现在的情况。一方面,农村宅基地严重浪费。全国现在绝大部分农村的户籍人口与实际常住人口相差甚远,常住人口只有户籍人口的三分之一,而且多数是老人,少数是中年妇女,学龄孩子多数已经随父母外出、在城里上学,多数地区的学龄孩子还在本地农村读书的已经低于50%,多数村庄房屋空置或利用率很低(1-2个老人住着一个大院),人员稀少,日趋凋敝,可是村庄却占用大量优质耕地。例如,2020年7月初我去一个户籍人口579人的村实地考察,访问了众多农户,只见一个男青年,还是大三学生回家休假,2个中年男性,几个中妇女,其他全部是老人。该村有179户,217处宅子,完全空闲的的宅子73处(在农村比例不算高的),宅基地占用152.42亩;另一方面,还得不断从事经济建设,需要建设用地,而国家为了保护耕地,严控建设用地指标,许多地区的建设用地指标严重短缺,例如,山东作为经济大省,现在几乎没有建设用地指标了。在坚持占补平衡原则下,通过农房改造和村庄整理、节约出耕地和建设用地来,用于更高效的领域,是符合经济学最基本原理的,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是否应该肯定或至少不应该被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