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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现象] 水利部:规范造价执业行为!存在这些情形,将撤销水利造价工程师注册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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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标手 发表于 2021-11-16 14:58:21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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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水利部发布《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为加强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执业行为,制定并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下面简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八条,主要围绕水利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监督管理等内容展开。


《管理办法》中明确,201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本办法注册为一级水利造价工程师。


《管理办法》中对水利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注册提交的材料以及撤销水利造价工程师注册的有关情形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水利造价工程师注册:




✔ 行政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办理注册的;

超越法定职权办理注册的;


✔ 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注册的;


✔ 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注册的;


✔ 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注册机关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基于本次注册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管理办法》中提到,推广应用水利造价工程师电子注册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管理办法》中规定,水利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执业范围,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水利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水利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字盖章。


此外,《管理办法》中要求,水利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30学时,鼓励为水利造价工程师免费提供远程(网络)培训。若水利造价工程师在注册、执业等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警告、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的,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的期限内,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评比表彰、政策试点、项目示范、行业创新等事项中作为技术人员申报时,进行重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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