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文件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文件规定: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三)根据财税〔2016〕82号规定:
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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