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的绩效考核结果,从法律的角度如何获得认可和有效?
2、对于离职人员产生的绩效考核工资能否不给?如果可以,如何进行规定?
3、试用期员工离职提前3天,转正员工离职提前1个月需要向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申请,如果员工不遵守此约定,通过什么手段进行限制或惩戒?
4、公司目前没有按照应发工资缴纳社保,大多数按照最低基数缴纳,在保证现状不变的情况下,通过什么手段规避此风险?(民不告,官不究,面临社保稽查,补缴社保差额和缴纳滞纳金的风险)
5、对于不缴纳社保的人,能否通过签订劳务协议的形式进行规避?(1、劳动者可以随时以此为由,向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可以要求单位进行社保补缴,不但要全额补缴,还面临被社保机构稽查的风险;3、如果员工发生工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6、目前劳动合同中规定薪资发放日不晚于15日,实际发放有时会晚于合同约定,一般晚于合同约定多少天被定义拖欠工资,要承担哪些违约责任?如何避免?(劳动者可以以拖欠工资为由向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7、建立健全员工试用期管理制度,通过哪些方式方法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8、加班必须有审批手续才能被认定为加班,产生加班工资,能否写到劳动合同中?
9、有多家公司,用一家公司发布招聘信息,其它几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如何规避其中的风险?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