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andi 发表于 2021-11-22 19:12 
生产资料的主人不是其生产者、创造者(制造者),这乃是社会发展异化的结果,是人类社会的悲剧、悲哀,却 ...
私有制的实质及其历史局限性
私有制的实质是:财产“至为紧要”、物权胜于人权。正因为如此,才会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信条,“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其他人等更不能进)”的宣言。
私有制的进步性在于:将抽象的、空洞的“人权”具体化(实体化),从而使掌握私产的人的“人权”有了更坚实有力的保障;其局限性在于:使私产所有者之外的人的“人权”更空洞、脆弱,更难维护和实现。
对私有者而言,其他人(和物)都是他的潜在 “敌人”和潜在“猎物”,因而才会有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才会有“一切人反对一切人”、“一切人伤害一切人”的“恐怖”社会环境。
对所有者而言,私有财产既是他的武器、工具、盾牌、保障,也是他的负担、包袱、压力、梦魇。
生产资料私有制既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也在历史上长期适应并促进生产力发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资料私有制也在不断地改变形态,以能更好地适应并促进生产力发展——当既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形式所能容纳的发展潜能得到最大发挥的时候,它的继续存在就会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此时,要么再次变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形态以使其适应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要求,要么被属于全体人民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所取代。
生产资料私有制衰亡的“最后”转折点何在呢?——它在于:当生产力得到极大发展(用词不准,改为“(比现代资义社会)更大的发展”)时,当生产的产品极大丰富(用词不准,改为“在满足全体人类基本需求后仍有富余”)时,当生产力的发展允许并要求更多的人实现更多的发展需求时(即满足广大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被提上历史日程时),生产资料私有制(本质是少数人独占、垄断绝大多数生产资料)就会逐渐成为生产力发展必须解决的重大障碍(私有者不会允许其用于为广大的非所有者增进利益);此时,只有真正属于全体人民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才能更好地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才能促进生产力更快更好地发展。
说明:(1)财产权(物权)是人权的一部分,而且是相当重要的一部分,但是无论其如何重要,它都不能凌驾于整体之上,不能对抗、损害整体,而是应当服从和服务于整体,应当为整体的存在与发展贡献所能。——如何正确处理财产权(部分)与人权(整体)的关系,是法学的重要课题之一,资本主义法学在这个问题上是严重不合格的,社会主义法学也不过刚过及格线而已。
(2)产品的丰富与否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是具体的、历史的、有条件的,而非抽象的、空想的、无条件的,其条件在于:能够满足人类真正的、必要的、合理的需求之外还略有富余。
(3)经济学不提倡什么免费的东西,在现在一般讲:需求是指消费者愿意并有支付能力实现的需要;在未来则称为:需求是指愿意并能够支付相应对价的、真正确实的需要。——虽然不追求严格的“等价交换”,但在“获取”与“付出”之间建立某种相对合理(或更加合理)的联系始终是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