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之思想,独立之精神”必须是清华的办学原则,否则,用不了100年,清华必死!
作为中国最著名的高校,作为毕业的国家级领导人比工程院院士还多的中国第一高等学府,如果培养出来的毕业生不具备““自由之思想,独立之精神””,那么我们这个民族即使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经济强国,这个民族还将是跪着生存的,这个国家的人民还将是跪着生存的。
但愿清华永生!
敝人才疏学浅,仅仅引用一个早于历史50年预见苏联必然灭亡的大学者(哈耶克)的真知灼见!而当时,世界范围内,大部分学者都为那个恐怖的世界度而狂呼,包括卓别林这样的大师都患上了近视眼……
《科学的反革命——理性滥用之研究》
通往奴役之路实际上是哈耶克一个庞大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他决心研究,为什么知识分子对于市场不满,而喜欢计划。1940年代,哈耶克在专业杂志上发表了一系列论文,探讨当时的主流哲学倾向,怀有偏见的知识分子由于这种思想倾向而认识不到经济计划所必然导致的体制性问题。这些论文后来结集为《科学的反革命:理性滥用之研究》(The Counter-Revolution of Science ,1952)。这可能是哈耶克最出色的著作,仔细地探讨了“建构理性主义”的知识史及社会科学中的“科学主义”的困境。
哈耶克所说的“几乎都不是显著丰富了我们的科学知识的人”,一部分是指工程师(大体相当于我们通常说的“工程技术人员”),另一部分是指早期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及其徒子徒孙。有趣的是,哈耶克将工程师和商人对立起来,他认为工程师虽然对他的工程有丰富的知识,但是通常不考虑人的因素和意外的因素;而商人在这一点上比工程师做得好。哈耶克笔下的这种对立,实际上就是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对立——而且在他看来,计划经济的思想基础,就是唯科学主义——相信科学技术可以解决世间一切问题。计划经济思想之所以不可取,是因为它幻想可以将人类的全部智慧集中起来,形成一个超级的智慧,这个超级智慧知道人类的过去和未来,知道历史发展的规律,可以为全人类指出前进的康庄大道。哈耶克反复指出:这样的超级智慧是不可能的;最终必然要求千百万人听命于一个人的头脑。而这样做的结果如何,如今世人早已经领教够了。
.有两种理性:迷信理性的唯理主义和知道理性的限度的理性主义。
1 C唯理主义者相信,理性是伟大的,因此,一切美好的东西都应当是由人的理性设计制造出来的。因此,“凡是未经自觉设计的东西,不可能用于达到人类的意图甚至成为其基本前提,这种观点很容易变成如下信念:既然制度都是由人创造的,我们必定也完全有能力以我们喜欢的无论什么方式去改造它们。”于是,他们把社会、政治、文化都视为工程,可以按照某个蓝图进行仔细的规划设计。 ' ^( q% h- T, |" O+ p8 L
哈耶克相信理性,他认为,理性无疑是人最宝贵的财富。但理性并不是万能的,如果我们相信理性可以成为自己的主宰,可以控制它自身的发展,则恰恰可能毁灭理性。”他的批评并不是针对理性的,相反,他提出了一种合理的看法:对个人的理性可能知道和实施的事情是有限的,最好的社会应当以这一前提条件为基础,而不能以人的理性无所不能的信念为本。现代文明受到的威胁,并不是毁灭世界的非理性的狂热,而是建构理性主义者之滥用理性,试图有意识地设计现代世界,从而把人类置于他自己造成的锁链之中。 6 Q: b# ^' h; c
正是在这本著作中,哈耶克明确地继承了David Hume and Adam Smith等的苏格兰启蒙运动思想,运用理性来限制理性之诉求。
本书作为哈耶克批判科学主义的代表作,最初是发表在1942到1944年的《经济学》杂志上,到1952年这些文章被汇编成本书。因此有必要将本书的视野回溯到20世纪30年代。当时整个资本主义世界正经历史上最严重的经济危机,同时约翰•凯恩斯的国家干预学说正大行其道。哈耶克当时作为职业经济学家反对凯恩斯主义,并与其有过论战。为了更好地批判凯恩斯主义和社会主义“计划”学说,哈耶克深入其学说的内核和渊源,摧毁其方法论——理性建构主义。这便是《科学的反革命:理性滥用之研究》一书的起源。哈耶克在该书第10节“工程师和计划者”有一句话,可谓这一目的的最佳写照:“集中的经济计划不过是把这种工程学原理应用于整个社会,它所依据的假设是,所有相关只是的全面集中是可以办到的。”(p.103)
与之相反,哈耶克认为应该利用众人的知识,而无需先把它们集中于某个唯一的机构。这样人们才能在一个竞争系统中看到决策分散化和决策的相互调整成为可能。(p.106)在哈耶克看来,批判“计划”背后的科学主义,其目的在于使人类认识到自身理性的局限性,并克服其“致命的自负”,否则人类将“通往奴役之路”。
什么是自由:重申古典自由主义:《自由宪章》
自由宪章》于1960年初出版。本书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自由的价值》,力图表明我们为何需要自由以及自由的作用何在。主要是哲学性的讨论。本书的第二部分《自由与法律》,探究西方人为了保障个人自由而逐渐形成的各种制度。主要从历史的角度去关照其间的问题。第三部分《福利国家中的自由》,则把上述原则适用于当下若干重大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包括就业,社会保障,税制,城镇规划等等。 这里集中介绍一下哈耶克关于自由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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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一开篇就指出:“自由即人的这样一种状态,其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强制(coercion)被减少到社会所能达到的最低限度。” 自由“的前提条件在于,个人拥有某些确定的私域,在他的生活环境中,有一些情势是他人不能干涉的。” 柏林爵士(Sir Isaiah Berlin )曾区分为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与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哈耶克所认同的乃是消极自由,即他人压迫之不存在。
社会之所以需要自由,是因为每个人都处于“无可避免的无知状态”。思想永远不可能预见到其自己的发展方向,进步的方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未知的,因此,任何人、尤其是**不应当强制所有人顺着一个方向发展,因为没有谁能知道未来会带来什么,技术变化会如何影响未来的社会生活。如果我们要实现进步,我们就必须为不断地修正我们目前的观念和理想留出空间,从而使之适应于未来的实践。也就是说,要允许每个人在他认为可能的方向上自由地探索。 0 |( r/ K* q7 W5 q* ^( q
哈耶克对于自由概念的探讨可以帮助我们澄清几个问题。
第一,自由仅指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对自由的侵犯也仅来自人的有意识的强制。他所强调的“强制”,基本是指人为的因素。比如,如果某人登山时坠入冰雪窟窿而无法自拔,则很难说他是不自由的。因为,虽然客观境况使他无法脱身,但是却没有人在强迫他或禁止他做某事。
第二,一个人是否自由,与他可选择的范围的大小没有关系。比如,穷人与五星级酒店。
第三,自由并不等于政治自由。有人认为,自由等于参与立法、参与**决策的权利。
第四,民族的自由不等于个人自由。政治意义上的自由民族,未必就是要自由人组成的民族。个人自由的倡导者都同情上述民族自由的诉求,而且也正是这种同情,导使19世纪的自由运动与民族运动之间形成了持续的联合。但是,尽管民族自由的概念类似于个人自由的概念,但它们却并不是相同的概念,因为对民族自由的追求并不总是能够增进个人自由的。对民族自由的追求,有时会导使人们倾向于选择一个他们本族的专制君主,而不选择一个由外族多数构成的自由**;而且它还常常能够为暴虐限制少数民族成员的个人自由提供借口。
第五,个人自由不等于内在自由。一个人否认识到必然规律,是否理性,跟他是否自由没有关系。他由于知识不足而作出了错误选择,与另一个人尤其是**强加于他某种东西使他只能作出某种选择,这两者之间是完全不同的。
邓正来先生译为《自由秩序原理》。三联最近已经重版了,说明销售得很好。
自发秩序的概念:《法,立法与自由》:
哈耶克的晚年集中思考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从1973年到1979年,他陆续出版了三卷本的《法、立法与自由》(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1973-1979)。对古典自由主义给出了一个完整的论证。
这本书共有三个洞见:第一个洞见认为, 自我生成演化的或自生自发的秩序与组织秩序完全不同;而且, 它们各自的独特性与支配它们的两种全然不同的规则或法律紧密相关。第二个洞见主张, 当下通常所说的“社会的”或分配的正义, 只是在上述两种秩序的后一种即组织秩序中才具有意义;而它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 也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大社会”或者卡尔·波普尔爵士所谓的“开放社会”里, 则毫无意义且与之完全不相容。第三个洞见则宣称, 那种占支配地位的自由民主制度模式, 因其间的同一个代议机构既制定正当行为规则又指导或管理**, 而必定导使自由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逐渐转变成一种服务于有组织的利益集团联盟的极权主义体制。
在这里,他阐述了自发秩序的概念。其实,在以前对于市场的研究中,哈耶克已经提出了自发秩序的理论。在这里,他将这个理论应用到法律和政治领域。他指出,人类社会中存在着种种有序的结构,但它们是许多人的行动的产物,而不是人之设计的结果。在某些领域,这一发现现在已得到了人们的普遍接受。尽管人们曾一度认为,甚至语言和道德也是由过去的某个天才"发明出来的",但是现在所有的人已认识到它们是进化过程的产物,而该过程的结果则不是任何人曾预见的或设计的。
哈耶克认为,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自发形成的。哈耶克对比了普通法传统与成文法(statute law),他阐述了法官如何将作为文化演进之成果的普遍的规则应用于一个又一个具体的案例中,从而产生了普通法,因此,普通法所蕴涵的是很长历史过程中不断试错所获得的知识。这一洞见使哈耶克得出结论:法律如同市场一样,也是一种“自发”秩序,是人类行为的结果,而不是人类设计的东西。 2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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