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产权经济学角度看婚姻
李俊
为何法律允许竞争别人的女朋友,却不允许竞争别人的妻子?这个原因就是前者没有注册,两个人关系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后者却是注册了,得到法律上的承认。既然法律承认婚姻所有者的关系,自然就会提供产权意义上的保护。
广东信宜市镇隆镇德乔村一位小伙的“我要竞争你的妻子”观点,从法与经济学角度来看,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婚姻就是一场交易,就是男女双方通过让渡实现权利的排他性。简单来说,我选择和你结婚,将意味放弃和别人结婚的权利。一夫一妻制度的婚姻,就要求任何对方都必须配偶负责。其实,交易的内容并不是物品,而是关于物品的权利。我们购买空调并非为了空调本身,而是享受调节温度的效果。因此,我们花钱买来是制冷或者制暖的权利。
娶老婆并非为了占有一个活生生的人,而是获得相关的权利。她和你结婚,就等于她向你出售丈夫职位,从而获得和她同居等权利的法律上许可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张许可证可以让你对这个女人拥有垄断的权利。也就是说,丈夫这个许可证让她只能和你同居,其他人是不可以享受这个权利。即使她想和别人同居,也必须经过丈夫你的同意,否则就侵犯婚姻另外一个所有者的权益。同样,妻子也有权利要求丈夫必须履行一样的义务。
婚姻就是两个人的权利让渡,从而达成一种契约关系。一个女人有权利和别人发性关系的自由,但是如果她选择结婚了,这种权利就仅限在丈夫上。因此,婚姻就让性权利进行让渡。要是她不经过丈夫许可,她和别人发生性关系,这就是对婚姻另一个所有者利益的侵犯。
一个人行使自由权并不能侵犯别人的产权,这点必须有清楚的界定。道理很简单,你有使用菜刀的权利,但是你没有拿菜刀砍我的权利。婚姻双方的自由,都必须建立不违反契约精神基础上。一个人有打电话的自由,但是他不能因为拥有打电话的权利,就可以在工作时煲电话。一个女人可以拥有拒绝和男人同居的权利,但是这个男人是她的丈夫,那么她就没有权利拒绝。要是她拒绝的话,本质就是一种毁约。
“我要竞争你的妻子”的观点,就是婚姻所有者的产权侵犯。既然她是我的妻子,我就不允许任何人和我竞争。即使这个人的妻子看上这个“小三”,也要等人家解除婚约。只要婚姻还存在,就是一种侵权行为。这个“小三”可以出价和人家丈夫做交易,也就是叫他和妻子离婚,自己给一笔钱补偿。要是这个男人同意的话,就没有什么问题。但是问题在于人家丈夫不同意,那么就不能逼人家离婚。
这个世界所有的交易都是建立自愿基础上,而不是想怎么样就能怎么样,更不是想竞争别人妻子就竞争别人妻子。婚姻就是两个人互相销售的许可证,并且是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许可证就是婚姻所有者的产权,从而有排他性的。
201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