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强化监督管理 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下面简称《实施意见》),其中明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实施意见》中规定,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开工建设(已经确定实施容缺审批的除外);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实施意见》中提到,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实施意见》中要求,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鼓励建设单位尤其是不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提高工程质量管理能力。单体工程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群体工程超过2万平方米的住宅工程应设置交付样板房,住宅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在规格、性能等参数上应与交付样板房保持一致,交付样板房在住宅工程交付前不得拆除。
《实施意见》中指出,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单位要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建设单位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维修合格的部位,保修期不低于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且不低于180天。
《实施意见》中明确,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政府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依法限制有严重违约失信记录的建设单位参与建设。
《实施意见》中强调,要强化信用管理,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罚”的良好信用环境;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发现建设单位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此前,北京、江苏、山东、浙江、江西等地区已先后发文,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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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开展建筑业和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近期,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开展建筑业和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下面简称《通知》),决定对全省范围的建筑业和监理企业开展一次资质动态核查。
《通知》中要求,重点核查以下四点:
✔ 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 建筑业企业是否满足最低等级资质标准关于注册建造师和职称人员的要求,监理企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其他注册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 企业主要人员社保缴交情况。
✔ 资质标准有要求的技术装备是否满足要求。
⏩ 核查中,对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和职称人员频繁变更工作单位的,要进一步核实,属于“挂证”的,不予认定,并依法依规对其予以处理。
《通知》中提到,对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和监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未整改的,由资质审批部门撤回其已取得的建筑业和监理企业资质。
素材来源: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若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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