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披露: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认定标准:
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 与第1、第2和第3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即“关系密切人”;
5. 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6. 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7. 由本项第1至第6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8. 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9.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