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谁续风流啊
19275 101

[其他] [讨论]应该提倡让座吗? [推广有奖]

81
谁续风流啊 发表于 2006-11-17 15:17:00
以下是引用青雪叮当在2006-11-15 23:20:00的发言:

但,矿难赔偿并不存在补偿金总额限定、名额和资金竞争。“嫁死”者存在或增多,不影响非“嫁死”者的收益,也不会增加政府或煤矿单位的支出,她们的婚嫁动机并不能带来矿难增加。

……

“嫁死”者的行为附带着诅咒。甲嫁给乙,直接愿望是乙立即在矿难中死去。此举说明甲的贫穷、冷漠和不择手段——至少甲所处社会的人会这么认为。贫穷本身不是罪恶,冷漠而不择手段却令人厌恶。那么:

1. “小店铺的主人不做生意给她们”,是因为铺主对“嫁死”者的厌恶和防备。

哈哈,你肯定认为“厌恶”这个解释太牵强。但你如何解释“疼痛”呢?从短期看来,痛感降低了生存的收益,我们的身体为什么要给自己制造痛感,使自己痛苦呢?

人的身体真正需要摆脱的是伤病而不是疼痛,但疼痛是伤口向大脑发出的警告信号,使我们知道躲避伤害、保护自己。从进化论的角度来说,重视“疼痛”比忽略“疼痛”者更容易生存下来。

一个人处理问题,常常通过直观的经验和直觉来判断、决策——他只需要躲避疼痛而不是伤病——这对于他是很有好处的,因为收集确切信息的成本实在太高了。他只要做局限条件下的左右选择就可以了。当然事后来看他的选择有可能是错的。

2. 铺主受到舆论的压力,不愿大张旗鼓地和“嫁死”者做生意。

如果生意能够比较隐蔽地进行,交易的机会将增加。

3.道德的定价,可以由行为主体决定。

你可能认为道德是无价的,或者认为道德是无法定价的。但是,行为主体所处的环境会影响到他对道德的态度。道德本身不能用来买卖,但是当客观的环境发生改变(例如“嫁死”者多花数倍的价格向铺主购买商品,铺主有可能同意成交),行为人对道德的评价就会被表现出来。

行为主体可能不会(事先)计算出道德、伦理、快乐值多少钱,但是如果道德的代价(价格、评价、估价,意思大致是一样的)可以根据行为主体的变化而被(事后)确定,经济学就可以解释道德。

①世界可以没真理,人却不能无信念;有信念是自己的事,那并不是真理。 ②酷毙还是不酷?这是个问题。

82
青雪叮当 发表于 2006-11-17 17:05:00
以下是引用谁续风流啊在2006-11-17 15:02: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青雪叮当在2006-11-14 12:55:00的发言:

没将它们删除,在于规则可以内生其他规则,而原因之一在于其弱化了某些旧规则所必备的道德内涵。比如,如果以上下班为由,通过征收较高的公交车费限制老人在上下班高峰时间出门,这个规则的逻辑被认可。那么,同样以上班为由,减少老人周末逛街不具备任何不被认可和同意的逻辑原因。难道年轻人仅是在上下班高峰期不愿让座吗?难道周末、节假日他们就更愿意让座吗?既然能抱怨上下班老人为什么要出门,为什么不能抱怨老人不在周一到周五出门,非要在周末出门。

在非暴力的情况下,价格纯粹由供需决定(假设保护产权的暴力等交易费用因素既定)。上班不代表正义,不上班也不是非正义,老人愿意挤公交车自然有他的理由,子非鱼,怎么能判断老人和上班族的成本收益?如果老人这一趟是上医院呢?

在说什么?和我的话有关系吗?

我说的话的意思是:制度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一个互补的系统。新生的制度并不会单纯的作用于其意欲解决的问题,也会作用于其他制度。换言之,制度改革中,也许你本以为只是动了块砖,结果却可能是你动了整幢楼。所以,以上班为由,限制老人出门是不可行的。我不知道你要说什么。

暗红尘霎时雪亮,热春光一阵冰凉

83
青雪叮当 发表于 2006-11-17 17:21:00
以下是引用谁续风流啊在2006-11-17 15:16:00的发言:

窃贼偷到的东西“该不该”归他所有?歧视“小偷”的人都能从该规则中获得“利益”吗?如果歧视“小偷”的人不能从该规则中获得利益,就能说明偷窃的现象不能用经济学解释吗?

偷窃行为到底是道德现象还是经济现象?我认为都是。

经济学被用来解释犯罪的先例已经不少。

72楼已经事先反驳了以上论点,认为小偷危害到他人的利益,“嫁死”者则不会。别急,且看下贴——

没错。犯罪经济解释不少,大多建立了一个前提,犯罪行为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成本---收益比较之后进行的,少有“冲动”犯罪的解释。遗憾的是,后者并非小概率事件。

个人觉得你类比的例子不大合适。“只是一个构思,一个动机”,只要不行为,都不侵犯别人的利益。比如,我天天构思抢银行,而不去行为(包括不去计划),侵犯谁呢?分析一个“构思”能用“行动”来分析吗?正如你能拿“抢了”来分析“想抢”吗?

暗红尘霎时雪亮,热春光一阵冰凉

84
青雪叮当 发表于 2006-11-17 18:16:00
以下是引用谁续风流啊在2006-11-17 15:16:00的发言:

窃贼偷到的东西“该不该”归他所有?歧视“小偷”的人都能从该规则中获得“利益”吗?如果歧视“小偷”的人不能从该规则中获得利益,就能说明偷窃的现象不能用经济学解释吗?

偷窃行为到底是道德现象还是经济现象?我认为都是。

经济学被用来解释犯罪的先例已经不少。

72楼已经事先反驳了以上论点,认为小偷危害到他人的利益,“嫁死”者则不会。别急,且看下贴——

另外,“嫁死”者该不该得到赔偿与“小偷”还是不可比。可以类比的例子应该是这个:一个人为亲人购买人寿保险,其目的就是为了得到保险赔偿。但,只要他不行为,只是等着“天赐意外”,难道意外发生之后他不该得到赔偿吗?(天都赐给了他机会,呵呵)

第一个问题是,“嫁死”仅仅是一个投机行为,其需要承担风险,也许等到人老珠黄,对方还是安然无恙。需要支付成本,时间。这种投机行为与买彩票、赌博没什么区别,投机行为只要不侵犯别人的利益,就应该得到收益。

第二个问题是,如果以动机不纯不给她们赔偿,或者就没人嫁给矿工,或者社会需要支付巨大的成本----以证实谁是动机不纯者。正如,保险公司只能以是否实施了骗保行为来决定是否支付赔偿,而不能以是否具备“骗保”动机来决定。所以,我才在前面说,法律不需要管这种事,只要是死亡者家属,只要矿难死亡不是她们制造的,一律给与赔偿,是成本最低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17 18:16:38编辑过]

暗红尘霎时雪亮,热春光一阵冰凉

85
青雪叮当 发表于 2006-11-17 18:24:00
以下是引用谁续风流啊在2006-11-17 15:17:00的发言:

“嫁死”者的行为附带着诅咒。甲嫁给乙,直接愿望是乙立即在矿难中死去。此举说明甲的贫穷、冷漠和不择手段——至少甲所处社会的人会这么认为。贫穷本身不是罪恶,冷漠而不择手段却令人厌恶。那么:

1. “小店铺的主人不做生意给她们”,是因为铺主对“嫁死”者的厌恶和防备。

哈哈,你肯定认为“厌恶”这个解释太牵强。但你如何解释“疼痛”呢?从短期看来,痛感降低了生存的收益,我们的身体为什么要给自己制造痛感,使自己痛苦呢?

人的身体真正需要摆脱的是伤病而不是疼痛,但疼痛是伤口向大脑发出的警告信号,使我们知道躲避伤害、保护自己。从进化论的角度来说,重视“疼痛”比忽略“疼痛”者更容易生存下来。

一个人处理问题,常常通过直观的经验和直觉来判断、决策——他只需要躲避疼痛而不是伤病——这对于他是很有好处的,因为收集确切信息的成本实在太高了。他只要做局限条件下的左右选择就可以了。当然事后来看他的选择有可能是错的。

呵呵,我不觉得厌恶牵强。我觉得逻辑牵强。因为,如果人们鼓励“好人好事”是为了自己搭便车(指责他人对别人使坏,是为了防止自己被别人使坏),即所有的人都知道好人好事多了,自己可以搭便车,所有人都知道别人鼓励好人好事是为了他们搭便车,所有人都知道自己当好人做好事将给别人搭便车,所有人都会选择什么呢?

暗红尘霎时雪亮,热春光一阵冰凉

86
青雪叮当 发表于 2006-11-17 18:28:00
以下是引用谁续风流啊在2006-11-17 15:17:00的发言:

你可能认为道德是无价的,或者认为道德是无法定价的。

准确地说,我不知道什么是“道德”,从而我无法判断它是否有价。

根据你的论述,似乎更应该说我可能认为“显示道德”(道德行为或选择)无价。相反,我不这么认为,正如我不认为生命无价。只能这样说,这些“东西们”大多难以进行事前定价,但却都可以进行事后定价。否则,民事赔偿就没法“赔偿”了。

不过也可以事前定价,比如我们购买保险,就可以看作是对生命、健康等的事前定价。“显示道德”更可以事前定价,否则就不存在淫于富贵、屈于威武、移于贫贱这样的现象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18 1:55:00编辑过]

暗红尘霎时雪亮,热春光一阵冰凉

87
蓝田日暖29 发表于 2006-11-17 18:43:00

张五常说,一个问题,一个现象,要突出重点,越尖锐越好。老实说,我看不清,你们到底要问什么?问题的重点是什么?与传统经济学有什么相关?

回到关于经济物品与竞争的关系吧。经济物品,代价大于0的物品,你要,我要,于是竞争,竞争得有准则,于是要产权OR制度,不同制度,资源利用与收入分配效率不同。我想当官,你也想当,当然要争,国有企业,是靠关系取胜的,民营企业,是靠能带来多少利润取胜的。你“嫁死”能有好处,我为什么不“嫁死”?此时,“嫁死”已是一种经济物品,和官一样,能不争吗?另外,你要陪钱,我政府就能陪吗?你“嫁死”者多少,你“嫁死”者的竞争,不是与政府陪钱有关的吗?对了,这个“嫁死”现象到底为了说明什么问题来着?

我的微博 http://weibo.com/u/1266448693

88
青雪叮当 发表于 2006-11-17 18:56:00
以下是引用谁续风流啊在2006-11-17 15:17:00的发言:

行为主体可能不会(事先)计算出道德、伦理、快乐值多少钱,但是如果道德的代价(价格、评价、估价,意思大致是一样的)可以根据行为主体的变化而被(事后)确定,经济学就可以解释道德。

似乎更为准确的说法应该是:经济学可以解释人们为什么会选择牺牲某些利益而去“显示道德”,而不是解释“道德”。

啊,我忽然想起《武林外传》里的佟湘玉了,借用她的经典台词(她则是借用祥林嫂的)“我为什么要说起道德问题呢?为什么要说起经济学不能解释所有行为呢?如果我当初没有……”呵呵。

如果真的要讨论,似乎首先要解决这两个问题:什么是“道德”,什么是“显示道德”。这两者显然不同,正如“偏好”和“显示偏好”不同。进而,才能论及经济学能否解释“道德”(我记得我说的是,经济学不能解释“做人”,“道德”比“做人”抽象多了。呵呵)

其次要解决的问题是,“做人”这种行为,其成本---收益的概念范畴是什么。我前面说过了,如果准许成本无限扩延(真的可以无限扩延吗?这种扩延是在增加经济学解释力度,还是在降低?),经济学真的可以解释“做人”。但为了成本---收益而去行为,还是“做人”的本真含义吗?呵呵。

再者,需要解决我们是否可以将“道德”也作为消费品一种来解决,换言之,我们能否将“精神”和“物质”收益放在同样的量纲里。这个问题好像不算问题,因为效用都是主观满足。但,我又觉得好像是个问题。不知道,留在这里吧。

结论1:在至少前两个问题没解决之前,我不打算继续承担本人“捣乱”行为所引起的回贴责任了。呵呵。

结论2:初步估计,如果致力于此,应该得到如下结论-----从来都没有“道德”这种“存在”,有的仅仅是长期演化中形成的某种行为规范,为了保证这些规范被遵守,人们制造了“道德”概念。正如,物理学曾经制造了“以太”这个概念一样。呵呵。

暗红尘霎时雪亮,热春光一阵冰凉

89
青雪叮当 发表于 2006-11-17 19:26:00
以下是引用蓝田日暖29在2006-11-17 18:43:00的发言:

张五常说,一个问题,一个现象,要突出重点,越尖锐越好。老实说,我看不清,你们到底要问什么?问题的重点是什么?与传统经济学有什么相关?

回到关于经济物品与竞争的关系吧。经济物品,代价大于0的物品,你要,我要,于是竞争,竞争得有准则,于是要产权OR制度,不同制度,资源利用与收入分配效率不同。我想当官,你也想当,当然要争,国有企业,是靠关系取胜的,民营企业,是靠能带来多少利润取胜的。你“嫁死”能有好处,我为什么不“嫁死”?此时,“嫁死”已是一种经济物品,和官一样,能不争吗?另外,你要陪钱,我政府就能陪吗?你“嫁死”者多少,你“嫁死”者的竞争,不是与政府陪钱有关的吗?对了,这个“嫁死”现象到底为了说明什么问题来着?

这个问题本来是要说,“嫁死”没有侵犯任何人利益,为什么会被歧视。蓝田斑竹的意思是:因为存在竞争。

个人的观点是:公平的竞争不该导致“歧视”问题。只有非公平的竞争,才会导致。公平竞争的含义应该是,在竞争结束之前,没谁能预期结果。

就“嫁死”问题来说,每个矿工都要讨老婆,n个女人要嫁,矿工只能选了一个,矿工不会受贿去选择“嫁死”者,其完全按照自己的喜好来选择老婆,n个女人在此信息上都处于一样的信息势态,而谁都可以竞争这个资源,这是一种自由、公平竞争,自由公平的竞争能是道德歧视的原因吗。(不是那种吃不到葡萄说葡萄酸的歧视)

与官位不同的时,官位增多将带来政府财政压力。但,政府是按照矿难死亡人数来赔款,全部都是“嫁死”,全部都不是,不能影响矿难死亡人数,从而政府的财政支出不受此种行为影响。

关于这个问题,建议,就到此为止吧。因为,的确偏离经济学有些远了。而且,这个问题中的某些概念倾向于主观,难以客观化,继续下去,真是要到了不知道再说什么的地步。

暗红尘霎时雪亮,热春光一阵冰凉

90
蓝田日暖29 发表于 2006-11-17 19:47:00

什么叫歧视?具体的定义和含义是什么?为什么“公平的竞争不该导致“歧视”问题。”?

考大学,是按分数多少歧视的,买东西,是按钱的多少歧视的?经济物品,你要,我要,得有规则,这个规则下,一定是按一定的标准歧视的?哪里来的天下经济物品不歧视之事呢?按分数,按金钱这种规则叫不叫公平?有没有歧视?

一人矿工死陪的钱会与死100人一样吗?这与买卖白菜是同样的道理,我认为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在关于成本的约束方面。呵呵。

我的微博 http://weibo.com/u/1266448693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jg-xs1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5-12-29 0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