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于良春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要]本文构建了规制机构与垄断厂商间的重复博弈模型以分析行业行政垄断产生及维持的微观机制。结果显示,如果规制机构更多考虑经济增长、规制机构与垄断厂商间存在旋转门以及规制权力相对集中的条件下,无论垄断厂商具备何种产权性质,厂商主动型行政垄断都有可能作为一种特定的制度安排而出现。在渐进式改革背景下,本文认为行政垄断的治理应关注在规制机构与垄断厂商之间设立防火墙、引入多个规制机构并实行标尺规制以及由**组建新的垄断厂商以形成一定程度的有效竞争等三个方面。
[关键词]行政垄断;形成机制;治理
行政垄断是**机构运用公共权力对市场竞争的限制和排斥,在行政垄断存在的领域,公共权力取代市场机制完成资源的配置过程。与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厂商通过向**机构提供转移支付形成串谋以维持其垄断地位不同,在我国当前经济系统中,**机构直接或间接对市场进入、生产要素及产品流动等方面进行干预已成为系统性、结构性的现象。根据可得数据计算的结果,电力、电信、石油及铁路等四个典型的行政垄断行业在2006年所造成的效率损失达2.4万亿元,而且损失额有逐年递增的趋势(于良春,张伟,2010),行政垄断已构成我国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进程的主要障碍。
由于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很多垄断性产业同时具备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的二元性特征(王俊豪,王建明,2007),这使得区分自然垄断产业规制与行政垄断变得非常重要。本文在将行政垄断分为**主动型及厂商主动型的前提下分析行政垄断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得以实现及强化的条件,从行政垄断微观参与主体的角度讨论行政垄断作为特定环境下经济系统的内生结果出现的原因及其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分析行政垄断的治理机制。
......(略,详细内容参见www.ampoc.org可直接下载:
行业行政垄断的形成及治理机制研究.zip)在现实的经济环境中,外生的不确定性不可避免,其中最为重要的两类不确定性分别为生产要素价格的波动以及产业内的技术进步。对于我国现阶段的规制机构来说,由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它将更期望技术进步发生在在位垄断厂商内部,而对来自潜在进入厂商的技术进步导致的产业进入保持着一定的警惕。①从技术的角度看,技术进步等因素将使对垄断厂商的规制方案设计变得更为复杂,技术进步不但使特定产业内原有的自然垄断环节失去自然垄断特征,而且可能会引发新厂商的进入,但发展中国家,特别是转轨经济国家的规制机构在硬件及专业知识方面均存在着不足(拉丰,2009),这使规制机构难以应对这种情形下的工作。②从制度的角度看,技术进步等不确定因素将改变产业内的产业结构,一定程度的竞争,甚至是激烈的竞争将会出现,但对于规制机构来说,在几个厂商之间进行协调及控制的难度远远超过对一家厂商的控制,当市场竞争变得足够复杂之后,任何一个规制结构都将可能无法承担相应的工作。③就规制机构本身来说,这些不确定因素的结果将导致规制机构把一部分资源配置的权力交于市场完成,权力的消减将使规制机构本身的私利受到损失。因此,在本文框架下,规制机构对外生不确定性因素及其可能带来的结果并不会持有积极的态度,对规制机构来说,更为理想的情形是在不确定性得到控制的环境下在位垄断厂商能够提供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公共项目产品。从垄断厂商的角度看,外生的不确定性存在着两个方面的效应:①技术进步等因素有可能使垄断厂商面临竞争的环境从而使其净效用下降;②根据模型的均衡结果,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将使垄断厂商获取更高的转移支付水平。本文假设规制机构了解垄断厂商的成本类型,成本类型主要取决于厂商初始建立时的投入,垄断厂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对市场波动或技术进步掌握着更多的信息。而所有种类的市场都因分散的信息而各不相同,厂商获取利润的能力正是来自其他人所不具有的信息优势(Hayek,1948),在本文的框架下,对外生不确定性因素相关信息的掌握构成了垄断厂商索取超额利润的手段。而规制机构由于上面提到的三个原因,也愿意通过向垄断厂商提供较高的转移支付水平軃t并维持现有的市场结构。在这种情形下,垄断性行业中的行政垄断将作为规制机构及垄断厂商为应对外生不确定性而出现。
3.我国行政垄断形成及维持的传导机制
以上本文分析了垄断性行业中行政垄断在规制机构与垄断厂商的无限期界重复博弈中作为模型的内生均衡结果而出现。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下,博弈双方的策略选择向均衡进行调整的速度也会有所差异,这不仅构成了理论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同时还涉及行政垄断作为一种特定的制度安排得以实际形成及维持的微观传导机制。根据本文前面对行政垄断的分类,我们将讨论厂商主动型行政垄断中由更为主动的厂商一方向规制机构传递有利于行政垄断形成的信念从而实现这一制度安排的过程。下面,我们分别从行为目标、制度保证以及实现条件三个角度分析行政垄断形成及维持的传导机制。
(1)考虑规制机构的行为目标,本文设规制机构的目标是实现社会福利水平的最大化,如果将这一目标进行分解的话,我们会发现维持国民经济平稳快速增长同样与这一目标相容。而在现阶段,我国的垄断性行业控制了绝大多数的基础设施产业,形成了对生产要素供给的垄断,同时,这些垄断厂商凭借行政垄断获取了大量超额利润,根据严海宁、汪红梅(2009)的分析,我国国有企业的主要利润高度依赖少数几个行政垄断行业,特别是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和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它们常年占国有企业利润的一半左右。而历年的统计数据也显示,国资委下属的大型央企利润占全部国有企业利润总额的70%以上。即便不考虑这些垄断厂商的国有性质,规制机构对于经济增长的考虑也使垄断厂商在市场地位、产品定价等方面享有较强的讨价还价能力,这使规制机构在考虑社会福利水平的计算时将赋予垄断厂商更大的权重。规制机构行为目标选择上的变化使垄断厂商获取行政垄断保护具备了现实基础。
(2)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认为,一项特定制度安排得以实现最重要的因素是在经济系统参与人之间形成某种共同信念。正如本文前面的讨论,我国现阶段下规制机构与垄断厂商间存在着的较强的旋转门现象为共同信念的形成创造了条件。以电力行业为例,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历年来电力规制部门的主要成员均来自被规制的电力厂商(于良春等,2010)。这样的安排,一方面使规制机构对受规制垄断厂商的成本、运营等方面的信息有比较充分的了解;另一方面也使信息的传递及利益的输送变得效率更高。在本文的分析中,垄断厂商对生产要素价格波动、技术进步等外生不确定性发生概率掌握着相对于规制机构来说更好的信息水平,在这一信息优势的基础上,垄断厂商可以方便地透过旋转门所创造的便利渠道将其所可能面对的风险信息传递给规制机构。而且由于人事上的关联,垄断厂商能够获得更多的机会说服规制机构相信它所传递的信息以促使在规制机构与垄断厂商之间形成关于外生不确定性的共同信念。共同信念能够越快形成,则规制机构与垄断厂商向行政垄断均衡结果调整的速度也就越快,因此,规制机构与垄断厂商由旋转门所形成的人事上的关联成为行政垄断得以产生的重要制度保证。
(3)规制权力的过于集中构成了行政垄断的实现条件。作为设计并执行对垄断厂商规制方案设计的公共机构,规制机构在设置上应遵循独立性、法制化、集中性、透明性原则,并应具备相应的规制能力(肖兴志,2003)。规制权力的集中应以规制机构享有独立性以及透明性特征为前提,其中独立性不仅意味着规制机构与垄断厂商之间保持相互独立,更意味着规制机构要与**其他行政部门之间保持相互独立,只有这样规制机构的行为目标才不会因受到其他**机构的影响而产生偏离。规制权力的集中使规制效率得以提高,而且能够最大程度地缩小规制方案设计及执行中的漏洞,但如果规制机构无法保持独立性及透明性等特征的话,那么,这种情形下规制权力的集中将使行政垄断获得实现的保证。其原因在于,一方面规制机构独立性的缺失将使其在行为选择上受到**其他机构在诸如经济增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的影响;另一方面,规制机构与垄断厂商在人事上的关联也将使其无法在规制方案设计及执行过程中保持独立性,由上面的讨论可以知道,这两方面的影响将使行政垄断作为均衡结果更为容易实现。在无法保持独立性的前提下,如果规制权力相对分散,那么,厂商主动型行政垄断的形成及维持需要多个规制机构之间进行协调,而且在多个参与人之间形成共同信念的困难程度也将大大超过两个参与人的情形,这将使行政垄断这一制度安排的组织及协调成本上升。因此,如果在独立性缺失情形下规制权力集中于一个规制机构,将使行政垄断产生及维持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由以上讨论可以发现,垄断厂商的国有产权性质既没有构成行政垄断产生及维持的充分条件,也没有构成必要条件。无论垄断厂商具备何种产权性质,如果以上三个条件得到满足,厂商主动型行政垄断都有可能作为一种特定的制度安排而出现。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垄断性行业基本由国有垄断厂商构成,此外,我国的国有垄断厂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在历史上它们都曾隶属于某一**机构,这些不可抗拒的因素使本文讨论的行政垄断形成及维持的条件更为容易实现。因此,在本文的分析中垄断厂商的国有产权性质只构成了行政垄断形成及维持的促进因素,这使我们在不需要大规模变更垄断厂商产权性质的前提下研究解决行政垄断问题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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