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hai_abc 发表于 2011-5-15 15:44
请看清楚我问的问题,我是请教你如何界定空气和水的产权,比如我可以说这缸水的产权是我的,这瓶气的产权是我的,但是我不能理解长江这条河里河水的产权,某某地区的空气产权是某某人的,所以还望不吝赐教。
还有个问题,我十分好奇,现代经济学这个称呼为什么更标准1。?为什么不是带有意识形态偏见的?又是哪些人对现代经济学产生了意识形态偏见?以至于你需要为他正名?
你提到的法律,似乎我们国家也有,也在执行,但是我还是不明白你所谓的产权问题,这个产权到底是个人的?还是某个地区的人的?还是**所有的?
我还是很好奇,如果某地区空气被污染了,这个地区的人依据对这里的空气拥有产权,然后提出赔偿,赔偿完了之后能?污染得到解决了么?空气流动到其他地方怎么办?其他地方的人能不能也依据产权获得赔偿?我们需要解决的是产权还是避免环境污染?
我个人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似乎不在产权上,而是在源头治理上,在法律的执行问题上,在法律执行的监督上。如果污染是不可逆的,那么最好的办法是让这个污染从来没有出现过,而不是事后赔偿,事后陪了再多,一些不可逆的污染对当地百姓生活的影响还是世世代代的。如果污染是可治理的,那么污染是不是应该处理之后确定对环境无害之后再排放?而不是任由污染物排放,最终导致污染的不可逆?解决环境问题,牵涉到多方面,从我们的生活方式,到生产方式,认识水平都是相关的。
1. 产权的界定,有那么难理解吗。产权可以归属个人、一群人、一个组织。对于自然资源,如空气、水等,我们可以假定为全体国民所拥有。确认了产权等于在法理上确认污染治理的责任,及赔偿对象。进一步说,如果xx镇要建一座垃圾焚烧发电厂。为此导致了空气污染,那么显然该电站附近的居民,有权要求就污染做出赔偿,并被罚款。我想这个你可以理解吧。因为就污染做出赔偿和罚款的案例,国内也是有的。那么为什么该企业要赔偿和被罚款呢。根本上讲,空气、水体的产权不在该企业。它污染了空气水体,就如同它顺还了别人的东西一样,要赔偿,甚至被处罚。
2.产权的明确,意味着责任的明确。只要有污染存在就要进行赔偿,污染在持续,赔偿就要持续。因此当赔偿的数额足够大时,超过增加环保设施的成本时,自然污染就被终结了。
3. 赔偿的范围当然要按污染的范围而定。污染范围决定了侵权的范围。
4.“如果污染是可治理的,那么污染是不是应该处理之后确定对环境无害之后再排放?”产权的确定,恰恰是在决定,处理污染物的责任是在谁。不同的产权归属,会有不同的责任。
5."我个人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似乎不在产权上,而是在源头治理上,在法律的执行问题上,在法律执行的监督上。"如果没有明确的产权,哪里有对应的法律?
如果一个企业持有全球的水体、空气的产权,那么毫无疑问,你没有权利让他停止污染,如同你没有权利阻止我拆掉我家的电视机。同时,你还要向他交纳呼吸空气喝水的费用。
6. 现代经济学是相对于古典经济学的。其分类是按照时间进行划分。以凯恩斯学派的产生为划分的。里面不涉及到意识形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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