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参与碳中和的发展中国家呈现明显的两级分化,我国作为能源匮乏与人口质量红利并存的发展中国家,在当前阶段推进碳中和有利于经济长期发展。根据欧美经验,我国建立全国或跨区域的碳权交易所是实现碳中和的重要条件。
>> 参与碳中和的发展中国家呈K形分布,制造业处于粗犷发展阶段的不适合参与
当前将碳中和作为发展目标的以发达国家为主,发展中国家数量较少,参与的发展中国家呈现明显的两级分化。一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本身经济不依赖制造业且经济总量较低。二是发达的发展中国家,除中国外普遍对制造业依赖程度较低,资源禀赋明显。发展中国家推行碳中和的必要性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发达程度和国民收入水平较高的发展中国家,可以尝试推进碳中和。发达程度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也可以尝试推进,此类国家多数没有大力发展制造业的基础,对产业和经济的限制相对较弱。对其他经济发展重速度不重质量的发展中国家,其制造业还处在高速粗犷发展阶段,此类国家推进碳中和容易成为制造业发展的掣肘。
>> 中国能源匮乏与人口质量红利并存,当前阶段推进碳中和较为合适
我国是能源匮乏与人口质量红利并存,在当前阶段推进碳中和有利于经济长期发展。一是碳中和后能源投资逐渐转化为制造业投资,可以在规避我国能源匮乏缺陷的同时发挥人口质量红利。二是随着需求增长和技术成本下行,光伏、新能源车等行业从产业补贴阶段进入盈利阶段,我国推进碳中和底气充足。我国实现碳达峰时的人均GDP水平预计显著低于发达国家,这也对碳中和规划提出更高要求。
>> 欧洲拥有全球顶层设计完善的碳中和规划体系,管理体制按碳排放类型划分
欧洲是全球碳中和行动起步最早、法律体系最完善的经济体,计划在2050年实现碳中和,2030年前每年新增2600亿欧元投资。欧盟将温室气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ETS)的交易标的,主要交易能源、工业和航空行业产生的碳排放,本类产业的排碳量主要以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为载体开展监管,不严格区分国别,对欧盟各个成员国内的对应产业都实行一致性的管理措施,占欧盟总碳排放量的40%,要求到2030年减排43%。另一类是交通、建筑和农业等不在欧盟ETS中流通的产业排碳,对于这类产业的监管欧盟仅对各成员国的排放量设定总量约束,但对各国的具体管理手段和具体行业的减排规划不施加硬性约束,占欧盟总碳排放量的60%,要求到2030年减排30%。
>> 美国州政府的碳中和规划强于联邦层面,交易体系较为发达
美国节能减排规划起步较早,但联邦层面受制于两党理念差异立法推进不利,拜登上任后以行政命令形式明确2050年的碳中和目标,并计划未来4年增加2万亿绿色投资(尚未立法)。美国州政府层面有着比联邦层面更为完善的碳中和约束,典型案例如加州政府。加州早在2006年便通过州层面的《全球变暖解决方案法》明确2050年的减排目标,2018年以行政命令明确2045年实现碳中和;加州主要通过碳交易制度下的额度上限管理实现减排目标,该制度覆盖的碳排放量占排放总额的85%。交易体制较为完备,在整体减排进程、交易对象、不同行业的配额分配以及价格调控都有完整的管理体系。此外,美国还有多个洲际节能减排体制。
>>全球范围内可能逐步建立国际碳中和交易市场
根据欧美经验,我国建立全国或跨区域的碳权交易所是实现碳中和的重要条件。未来可能会建立全球化的碳权交易市场,从而进一步促进碳权在全球范围内的合理定价与分配。各国目前碳交易所存在较大差异,较难一步到位建立全球范围、全行业的交易所。一方面各国管理制度存在差异,各国交易所中纳入交易对象的行业各不相同,难以在统一交易制度下运行。另一方面,鉴于各国技术水平存在差异,各国碳交易所的交易价格也较为离散,如果在一刀切的交易制度下运行,容易形成技术发达国家向技术落后国家“征税”的局面,不利于技术落后国家的参与热情。为此,全球范围内可能率先建立某一行业的碳权交易市场作为尝试,潜在的方向如能源行业,这也是全球碳交易所交易标的中的共性行业。国际交易所初期可能以发达国家牵头、发展中国家自愿参与的方式开展。在此过程中,需要为碳配额设计合理的跨国互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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