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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小作用原理到最大效益原理在物理学理论中,构造动力学最基本的原理之一是最小作用原理。考虑到某个经济对象“a”的适当规模,我们假设存在某个消费者,该消费者根据该规模评估其主观利益。记住,这种规模的构建是基于交易的, 我们可以说消费者也拥有一个特定的经济对象“B”,它在计算“a”的数量时起着第二个作用。在物理学中,一对镜子可以被一个与特定物质物体(例如太空)相连的观察者用于类似的目的。在它们之间移动的光束在宇宙飞船的参考系中计算自己的时间。在经济空间中,这种尺度可以是一个主体在其一生中积累的钻石数量(化身)、体育比赛中获胜的次数、发表文章的数量等。在这两种情况下,适当的尺度都与衡量所获得利益的某种非经济(“物理”)方法有关。从更普遍的意义上讲,每个消费者都可以与某个特定的技术过程联系在一起——一个名义上的“产生主观利益的公司”,其所有者是消费者本人。消费者对这种益处的定量估计提供了适当的数量范围。反之亦然。每一家生产某种产品的真正公司都可以被视为名义消费者,其消费者偏好集由该产品的生产数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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