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制《建设方案》。县林草局按照林业行业规定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报省林草局审批;
(2)县ZF授权。县ZF授权县林草局作为项目建设实施机构。
(3)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县林草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完成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金额等;
(4)红河县林业和草原局经县ZF授权后,成立公司;
(5)林业部门拟向新公司注入林业资产(资产价值以第三方评估为准,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开发的林业资源及相关配套资源);
(6)按照国有企业股权出让的程序,在交易中心公开转让项目公司股权;
(7)新股份公司编制《实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公司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
(8)《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审核。县财政局对县林草局报送的《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方能进入下一程序。
(9)按规定进行EPC招标工作,确定EPC各配合单位;
(10)EPC总包得组织完成各项行政审批。县林草局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建设项目投资的行政审批规定,完成项目的规划、环评、土地等各项行政审批;
(11)提供质押担保。项目公司可采用项目管理资源中享有的全部收益和权益向政策性开发性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12)项目公司经营管理。项目公司成立专业经营管理团队负责项目的建设投资及运营管理;
(13)申请贷款并授信。项目公司向政策性开发性银行申请贷款,并获得授信后,签订《借款合同》,用于项目建设。
(14)项目公司运营。项目公司的运营收益回报为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可行性缺口补助由县财政承担,按照绩效考核结果逐年向项目公司支付;
(15)偿还贷款本息。项目公司将获得的项目运营收益回报(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按照借款合同的还款约定,按时足额向银行偿付到期贷款本息;
(16)股权回收。项目完成后期经管管理,赔偿所有贷款后,林业部门收回股权时依照股权转让价与股权原评估价孰低原则逐步按比例回购合资方持有的股权,股权回收资金可由前期分红基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林业部门按不高于评估备案(核准)的资产评估价格对价回购合资方持有的股权,收回公司实物资产若遇到法律明确的不可抗力影响,双方协商股权回购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