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gleigz 发表于 2011-5-30 23:15 
形式逻辑通过对概念的定义来表达同一性和差异性。定义的一般方式就是种差+属,种差说的就是差异性,属说的就是同一性。张三,就是名字叫张三的人,张三=张三(姓名,种差)+人(属)。张三和李四王五不同的是“姓名”,相同的是都是“人”。他们三个通过“人”而联系在一起,又通过“姓名”相区别。
形式逻辑可以很简便地表述你的说法。我在前面说过,辩证逻辑的缺陷就是概念不清。你可以用辩证逻辑确定地定义一下人吗?

[em46] [em46]
P兄哇,我一睡觉你就开始活动了~~!
我们俩再把思路搓一搓。。。
首先谈定义,不错,定义的一般方式是“被定义项=种差+属”,但是,你的张三是叫张三的人这样的定义显然是违背定义规则的。如此说来地球是叫地球的行星,人是叫人的动物。呵呵~~~!
我曾经说过,概念是真实事物整体上割裂下来的碎片,它反映了事物整体的部分属性,但是,这个部分只有在和其他部分的关系中才是这个整体事物的部分,否则就不成其为部分。不论是什么逻辑,只要他运用概念做进一步的思维活动,概念的本性就会立刻显露无疑,概念的本性就是矛盾的、辩证的。下定义不也是这样吗?假设只有张三、李四、王五三个人,那么,定义张三就只能是“不是李四也不是王五的人”,可见,你只能从关系中去定义张三,否则,就只能是张三是张三、李四是李四、王五是王五。
再来谈谈形式逻辑的种属关系。
种属关系实质上就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外延大的属概念包含外延小的种概念,属概念是同一,是本质。那么这种种属关系是否能够正确地揭示真实事物的联系呢?不能!原因是:
“人”本身是一种“类”存在概念,是人的一般,但是,类本身、一般的人,我们在现实中是找不到的,他只是思维的产物,他不是感性的存在。我们在现实中能够发现的只能是一个一个感性的、具体的人。所谓同一就是指这些感性的、具体的人之间的、可以被我们同样感性地观察得到的、物质的联系,是他们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交往的历史过程。他们通过这种“过程”达到他们之间的、作为同类地联系。可见,同一和差异不是一个层面的概念,同一是本质,它存在于差异的背后,处于里层。形式逻辑遵循同一律抽象出差异和同一后,就把这两个概念并列了,放到了一个层面来考察了。这样以来,事物的本质实际上就变成了事物的质,质不是本质,质是一种直接的存在。确定事物的质是思维必经的过程,如果不能确定质,我们也就无法确定事物,那就更谈不上思维。形式逻辑在思维的进一步过程中,为了还原真实的事物,因而为了把差异和同一关联起来,就采用了包含与被包含这种方式即用种属关系来表述这种关联。由于它把差异和同一看成并列的,所以,它就只能把它们进行外在地比较以求得它们之间的联系。结果外延大的概念自然就被放到了外边仿佛如同一个容器,而外延小的就被放到里面如同放进容器的乒乓球。这样以来,本来里层的放到了外层,本来外层的放到了里层。于是,它就完全颠倒地反映了真实事物。质是事物本质的假象!是本质存在的抽象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