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梦想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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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百科] “美誉度”不应作为驰名商标的特征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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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梦想在飞 发表于 2011-5-24 13:26:07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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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誉度”不应作为驰名商标的特征,从以下四点分析。

一、“美誉度”特征将造成驰名商标制度内部的不协调

如果将较高的美誉度作为驰名商标的基本特征的话,那么该特征就应当在驰名商标认定的考查要素中有所反映。然而,这一点在我国现有的驰名商标制度中却看不到。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这五项考查因素中,第一项是对商标应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一个总的要求,其他四项则是对这一总的要求的具体化。这说明,在我国,在驰名商标的认定过程中并没有关于较高美誉度的考查要素,这就造成了驰名商标定义与考查要素之间的不和谐。

二、“美誉度”特征家具驰名商标在我国的异化

驰名商标的异化是指人们对于驰名商标的理解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的本质不相符合的情况。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和《最高人们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以特殊的商标冲突为前提的,即只有在跨类或跨域商标冲突中,相应的行政认定或司法认定主体才可以根据商标所有人提出的申请对其商标是否驰名作为认定。除此之外,没有规定其他认定驰名商标的情况。由此可见,驰名商标只是解决某种特殊商标冲突时的一个副产品,其存在的全部意义就在于解决这一特殊的商标冲突,一旦这一冲突解决了,驰名商标也就不复存在了。换句话说,驰名商标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并不是经济或其他领域中的概念。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驰名商标的理解和使用却并非如此。从经营者的角度看,驰名商标已经成为他们推销商品的“金字招牌”。他们一方面积极“争创”驰名商标称号;另一方面,一旦其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了,他们就会不遗余力地做宣传,以期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驰名商标也已经成为他们衡量某一商品质量好坏的外在标准。在他们看来,凡事标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一定是质量上乘的商品,反之则是质量一般的商品。而事实上,这些理解和使用都是不符合驰名商标本质的。
驰名商标异化的后果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他会误导消费者,另一方面,也会造成不同经营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甚至会导致商标所有人为了认定驰名商标而进行虚假诉讼。因此,我们应当对这种异化现象予以制止。当然,造成驰名商标在我国异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论如何,将美誉度作为驰名商标的一个基本特征必然会加剧这种异化的程度,因为它将为这种异化提供一个制度上的“依据”,因此,不应将美誉度作为驰名商标的一个基本特征。

三、“美誉度”特征在实践中难以认定

退一步讲,即使我们不考虑美誉度特征可能会造成的上述负面影响,该特征在实践中也是难以认定的。我们知道,商标的美誉度是指人们对某一商标的认可程度,它反映的是人们对某一商标认定的总体评价。这就要求参与美誉度认定的相关公众不仅要知道这一商标,而且还要亲自使用了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只有那些亲自使用过标有该商标的商品的人才有资格对该商标(实际上是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的好与不好加以评价。同时,这也决定了商标美誉度的获得只能采取直接调查的方式,即只有通过对那些使用过标有该商标的商品的相关公众进行直接调查,才能获得相应的评价结果。人儿,在茫茫人海中,要想完成这样一个调查,无疑是极其困难的,即便能够完成,其成本也必定是极其高昂的。

四、“美誉度”特征的认定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从客体方面来看,影响商标美誉度认定的客观因素是多方面的,例如,商品的质量、商品销售中的服务质量、售后服务质量、企业的经营理念、企业的营销策略、企业的市场定位、企业的文化品位以及企业在国内外一些重大事件中的反应等等。这些因素在相关公众中的反应不外乎有两种:要么是好,要么是不好。然而,无论是好还是不好,都不是绝对的。在相关公众不变的情况下,可能与B商标相比,人们对A商标的评价是好的,而如果是C商标相比的话,人们对A商标的评价可能就是不好的了。从主体方面来看,不同的相关公众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个人差异。这样一来,对上述各种因素作用于不同的相关公众时,其结果也一定是不各有不同的。因此,即便我们可以克服重重困难对商标的美誉度做直接调查,可是这样一个相对的、不确定的结果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也是没有意义的。


“天津商标网”(中国天津商标网):

综上所述,驰名商标仅仅是驰名商标制度中的一个概念,基于驰名商标制度基本功能的要求,“较高的知名度”是驰名商标唯一的特征,是否具有“较高的美誉度”只是在衡量商标知名度时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将“美誉度”作为驰名商标的另一基本特征不仅在认定方面存在诸多困难,而且还会产生一系列消极影响。因袭,应当对我国现行驰名商标制度加以修改,不应将“美誉度”作为驰名商标的另一基本特征。文章摘自:中华商标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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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梦想在飞 发表于 2011-5-24 13: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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