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很显然,法律允许双GP的基金模式存在。
因管理人需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国有企业不能担任GP.但是,针对基金管理业务而专门设立的,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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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hsh198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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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基金中双GP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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