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标包括:各省第一产业就业人数、各省第二产业就业人数、各省第三产业就业人数
注:2003年以后就业人员中不包括社会自由就业人员(内蒙古)。
注:1998年起就业人员中不含城镇单位离岗职工(黑龙江)。
1985-2008数据来自于《60年统计资料汇B》
2009年以后数据来自于31个省(市)统计年鉴
内蒙古、山东、湖北1979年数据缺失,取前后两期的平均值进行替代。
黑龙江2011-2013年数据缺失,用吉林省2011-2013年的三次产业就业人数构成来计算黑龙江省三次产业就业人数。
2017年黑龙江数据修正调整,2018年新疆数据缺失,线性插值法补齐。
2019年
注:2011-2018年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对就业人员数据对就业人员数据进行平滑修正。(《广东统计年鉴2020》)
新疆2018年数据来自于《新疆统计年鉴2020》
西藏数据缺失,根据线性插值法补齐。
辽宁数据缺失,根据2018年三产占比计算得出。
二、2003-2019年各地级市一二三产业就业人数
来源:省 城市年鉴 地方统计局
衡量标准为:城镇单位就业
指标包括:年末总人口数、制造业从业人员数、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数、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数、第一产业从业人员比重、第二产业从业人员数、第二产业从业人员比重、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数、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