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后,他们向私营部门组织(即NPO)征求创造性的解决方案,以解决与宣布的领域相关的社会问题;此类征集可被视为以前文献中所报告的创意众包(Linders,2012;Mergel&Desouza,2013;Maheshwari&Janssen,2014;Mergel,2015a,2015b;Sieber&Johnson,2015;Moon,2018)。接下来,政府对非营利组织和个人提交的众筹提案进行审查,并选择那些可行的、符合已宣布的参与领域的项目,如果资金到位并继续推进,这些项目有很大潜力为公共使命做出贡献。选定的项目将交付给众筹平台,并确定为众筹平台。例如,Wadiz展示了这样一个信息:“该项目是作为与[公共机构名称]的合作而进行的。”如上所述,此类政府参与主要是在平台分类的“公共项目”中进行的。出于以下原因,政府参与众筹项目可能被视为协同创新的一个案例。首先,众筹公共项目允许政府、非营利组织和资助者专注于自身的比较优势;各方都具有不同的能力,以在合作中创造潜在的更大协同效应(Bryson et al.,2006;Austin&Seitanidi,2012;Hong&Kim,2018)。政府承诺项目旨在实现社会目标而非私人目标(Rivenbark&Menter,2006)。非营利组织可以降低其筹款成本,并将重点放在其关键专业领域(即项目管理)。资助者可能更愿意分享他们的资源,因为他们不再担心潜在的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