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赫铭儿0 发表于 2011-6-6 12:09
说客体的存在,与某个人或某个物的某个感觉和某个意识无关——是可以的;
但说客体的存在,与任何主体的任何感觉和任何意识无关——显然是不对的;
……因为脱离任何主体任何感觉和任何意识的客体,它已经不是“存在”,而是——不知道啦!
第二个是可以在群体中证明的。证明过程是:1、假定群体是同类的,都有同样的感觉机制(公理,只能以反例证伪);2、某个对象物对于所有群体中的个体都产生同样的感觉(第一个公理的推论);3、其中一个感觉的灭失(离开)其它感觉仍然存在,(相互证明);4、推论,对象物与该感觉无关;5、由2、和3、4、推出,对象物与任何一个感觉灭失无关;6、由5、推论,对象物存在与所有感觉的灭失无关。7、由6,对象物独立于感觉存在。
只有假定观察者只有一个感觉,才可以说,这个感觉灭失后对象物是否存在是“不知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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