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我讨论过,唯物辩证法是把辩论过程的那种模型扩展到宇宙万物的一种哲学。辩证法的核心是矛盾的对立统一,和由此促成的演化。
但是我仔细思考,发现伪哲学家们好像并未精确地给出矛盾的定义。我想矛盾无外是下列三种内涵之一:
1,矛盾是双方具有否定对方的一种倾向。这种否定可以理解为改变,消灭对方的倾向。
2,矛盾是即此又彼的一个现象。即是又不是。
3,所有具有相互作用和关系的两者都可称为矛盾。
我逐条剖析其荒诞:
一,按定义1,辩论的双方最符合这种定义。因为辩论双方都想否定对方。
但是很多被辩证法家鼓吹的矛盾实例,不证实这种定义,比如:
1,原子根本就不符合这种情况,因为电子和质子根本只是一种相互有关系的物质,没有任何一方有否定消灭另一方的倾向。
2,家庭如果理解为夫妻的矛盾统一体的话,那么和谐的夫妻从来不是那些想在思想或肉体上否定对方的夫妻。而一个和谐融洽蒸蒸日上的家庭,其成员都不是那种想要否定对方思想和肉体的。而且家庭也并非仅仅夫妻二人发生互动,还有子女。
事实上,这些被辩证法家吹嘘的所谓矛盾统一体,都是一种相互关系,和互动,而不是以否定对方为倾向。就是定义3所说的那种互动关联。
二,按定义2,矛盾指即此又彼的现象,即是有不是。这种现象只有一个例子好像符合,就是光的波粒二象性。但这又出现问题,如果定义是这样的,那么:
1,电子和质子就不符合。因为电子和质子并非一种东西。
2,夫妻,男女,生产力生产关系等等这些就都不是矛盾了。因为男人就是男人,不可能同时是女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也不是同一个东西。
三,按定义3,所有有相互关系的都是矛盾。这种定义就是耍无赖了。因为傻子都知道,很多事物都会有关联,那还提个辩证法有什么意义呢?
辩证法认为事物是普遍联系的,那么意味着按这种定义,我可以说,我和白宫草坪是一对辩证统一体。
经过以上分析,其实辩证法的荒谬就是在于其语言和逻辑的模糊性。辩证法家们从来不敢正面去定义矛盾。而不去精确定义,当然,他们一定会找到这样做的辩证魔法理由:事物是发展的,为什么要用僵死的定义去约束呢?
可是我要问,含含糊糊的东西是哲学还是玄学?
最后我引述爱因斯坦对自然辩证法的创始人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的评价(爱因斯坦本人是推崇社会主义的),爱因斯坦对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手稿阅读完毕后曾做出这样的评价:
我不会建议把它付印,因为不论从当代物理学的观点来看,还是从物理学史方面来说,这部手稿的内容都没有特殊的趣味。



雷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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