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税制结构模式是商品劳务税与所得税并重,即“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但实质上,商品劳务税的收入占我国总税收收入的60%以上,相比来说,直接税的比重过小,还不能达到严格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间接税比重较大是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制度中普遍的特点,发达国家税收收入中,直接税的比重更大。为了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成功转变以及合理的税制结构与之相适合,我国直接税的比例亟待提高,社会保障税无疑是一个突破点。
同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目前存在的最突出问题是:社会保障支出增长迅速,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不足,加之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可能会导致未来社会保障金面临收不抵支而难以为继的危险。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选择。现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借鉴国外社会保障税的实践经验,提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设计的几点建议。
1.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首先,考虑到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筹资的制度和借鉴国外实践,社会保障税应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双方共同承担。理想下,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应包括城乡所有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和个人,不分部门和行业,也不分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具体包括中国境内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职员或职工、以及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和国家公务员。
现阶段,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且很不平衡,管理水平相对比较落后,因此,目前阶段,把广大的农村地区全部纳入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是不现实的。以城镇统筹、城乡区别对待,是符合我国实际国情和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客观选择。所以,建议暂不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税的征收范围,但可以选择个别经济发展较快、农民承受力较强的地区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在逐步推广。
2. 课税对象和税基。社会保障税的税基主要应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纳税单位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薪金总额(包括奖金、津贴),另一部分是职工个人的工薪收入额,对于无雇佣关系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业主、合伙企业投资者和自由职业者, 应以其从事经营活动纯收入为课税对象。同时,税基的设计还要处理好社会保障税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关系,还要考虑到“税不重征”的原则,应允许企业将缴纳的社会保障税作为费用在税前列支,允许居民个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把社会保障税从税基中扣除。
3. 起征点和免征额。起征点是针对个人缴纳部分而言。各地区以当地最低的社会保障线为界,对收入在社会保障线以下的人免征社会保障税,收入超过社会保障线的人都应按规定缴税。同时要设置社会保障税的最高限额。企事业单位缴纳部分没有起征点。
4. 社会保障税模式、税目和税率。结合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税收制度,建议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应采用分项型社会保障税模式,一方面可以保证各项特定用途资金的专款专用,另一方面可以简化税制,方便征收。参照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项目,建议先设置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三个税目,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也应在适当时机纳入税目中。为了方便征税,简化步骤,同时应改变以前分项征收的办法,实行综合征收法,即科学地将各个税目的税率折算成综合征收率,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待支出时,在具体划分。另外,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不同,人们的收入水平也有不小的差异,建议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如,区分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分别采用递减的税率。
5、征收与管理。社会保障税应实行单位纳税申报和个人收入的源泉扣缴法。企事业单位每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的社会保障税应该根据在银行的专有账户每月新增各项收入额的总和采用综合征收税率计算纳税。社会保障税课可列为地方税,建议社会保障税体系可以中央统一筹建,地方负责征收管理,同时地方有权在得到中央ZF的批准下制定税目、税率等。社会保障税收入大部分归地方,同时上缴一部分给中央,用于调节各地区的收入分配差异。但是,上级ZF必须对地方的税务机关征收和管理社会保障税进行必要、及时的监督,防止社会保障税的非法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