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地租还没有产生之前,就已存在“私有制和商品经济”,对于这一句话我是赞同的。但正是这样才产生了剥削,而不是你相反的结果。<br>
在地租未产生以前的社会是奴隶社会,大部分人还未熟练掌握农业耕种技术,农业生产了无可待。因此占有土地而收租并不是明智选择。<br>
再说,奴隶社会只是西方历史文化之游牧民族所存在野蛮社会,东方历史文化之农耕民族的农耕条件下则产生奴隶社会的客观条件不具备。因此,你以奴隶社会之奴隶剥削来左证在地租还没有产生之前就存在经济剥削…不成立。
问题在于,原始社会就是以“劳各所得,尽各所能,换各所需”之私有制调动劳动积极性为人类社会之最初诞生的标志。原始社会之采猎的食物“劳各所得”…以“尽各所能”调动各成员的劳动积极性…成员间“换各所需”。
也就是说,原始社会就已存在“私有制和商品经济”…并不存在经济剥削。
就你的论述来看,你的见解同当代职业学人一样…受限于来自西方的书本知识。
而没有剥削的商品经济…则是突破西方书本知识之儒学“格物至知”的见解。就是说,我们应当“格物至知”的思考“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起源,把弄明白“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起源作为我们练就理论思维能力基础…没有这个理论思维能力基础的人就不可能有突破性理论思维见解(弄不明白没有剥削的商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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