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再学习漫笔(16)——各种“剥削”观探源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剥削;劳动;资源
“剥削”在我国通常饱含着贬义,主要是指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一种社会关系,是一种非技术性的社会关系用语。但“剥削”一词在许多外文的基本释义中还有开发、利用等等之技术性的含义,即为了某种目的而开发一物并加以利用,诸如可以为了社会福利或私人利益而去开发太阳能、风能等等自然能源、开发大量被“抛荒”了的社会性潜劳动……。当年马克思就有“剥削土地,剥削地下资源,剥削空气”等用语。
在本论坛上对“剥削”有很多不同的“发展”。诸如:“利用相对垄断的地位获取利益就是剥削。”“凭借劳动以外的因素参加一次分配,就是剥削。”“资本剥削,是资本家凭借资本,占有产品,对劳动及其成果进行分享分割。”“剥削就是占有不属于自己的利益——仅限于企业投资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被私有制资本拿走的部分属于剥削所得。”“社会成员的非劳动收入(也称剥削收入)”等等……。有些人就依据自己的“剥削”观进行制度与“顶层设计”。
我认为混乱来自于对马克思的价值的片面解读与曲解,并从说不清道不明的价值(这只能是永恒的话题)来片面分析问题,而不是从显而易见的对财富的创造的终极贡献的[劳动+资源]以及人类社会的发展所逐渐完善的“所有权”制度来全面分析问题,其中严重的存在有“贪天功为己有”的片面性!因为财富是有“父与母”的!对于母亲伟大的爱与奉献,无论是主张“劳权”或“产权”的所谓经济学者都想把母亲伟大的爱与奉献归入自己的名下!
“剥削”作为贬义词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因此对于“劳动贡献”这一部分的分割可以认为存在“剥削者”与“被剥削者”,但也要区分“经济剥削”与“超经济剥削”。而当它具有开发、利用某种资源技术性的含义时,对于“母亲(资源)奉献”这一全社会共享部分进行分割时的不均衡,使用“剥削”是否合适?在这里“剥削者”与“被剥削者”都指的是谁?对于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和谐社会来说,对于“母亲(资源)奉献”这一全社会共享部分进行分割时的比例为多少时才是合理的是需要进一步探索的课题。这对于各种制度与“顶层设计”是首先必须弄清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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