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appyyj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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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交叉所有权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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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yjx 发表于 2011-6-9 18:40:15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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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读有关交叉所有权的相关文献,发觉我国的文献较少,国外研究的较多,想请问一下,我国目前哪个领域存在这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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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所有权 国外研究 相关文献 交叉

沙发
pingkang 发表于 2011-6-9 22:25:40
一般国外都不多人做的领域国内就缺,比较难出成果的也缺
博学修身,福泽四海

藤椅
happyyjx 发表于 2011-6-10 19:59:29
2# pingkang 你好,能给点相关这方面的提示吗

板凳
leejianguo 发表于 2011-6-10 21:25:36
我的理解,交叉所有权属于产权残缺的一种。
产权残缺的研究成功稀缺,但并不缺乏师级人物的论证。
以下,引用某君关于土地产权残缺的一段话,仅供参考。

一般而言,私人通过土地交易市场的自由交易而获得的土地产权是不会存在土地产权残缺的问题。出现土地产权残缺问题往往都是ZF干预土地市场自由交易的结果。这个观点可以从我国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中得到说明。从历史上看,我国个人土地产权的获得方式主要有三种。其一是在传统的土地交易市场中,私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完全支付而获得土地的产权。显然,在这种可以自由买卖的市场中,能否成交则取决于交易双方的讨价还价。如果可以成交,则意味着交易双方在关于土地利益谋取上的社会局限条件的完全转移。这种局限条件的完全转移是不会带来产权残缺的结果的。传统土地市场的自由交易曾长期存在于我国古代的秦汉时期,甚至在除了唐朝实行过均田制之外,历往的朝代也基本上沿袭了自由交易的传统⑤。其二,出于特殊时期的政治变革或经济改革的需要,当权者在私人进行土地自由交易的过程中干预交易活动。一般而言,当权者的介入往往会降低交易双方的成交价格,因为当权者在交易市场“另立的规则”实质上是对局限条件的定价产生限制,而这种限制的程度往往与当权者“另立的规则”的强制程度相关。当然,由于交易的主体仍然具有较大的自由性质。史料表明,这种状况常存在于朝代的变革时期,在中国近代社会,集中的例子则是抗战时期的中共革命根据地和1950年台湾国民党ZF所实行过的土地政策。其三,私人通过参与或追随当权者的政治活动而获得土地的分配。这是我国现行土地产权制度的基础。很明显,这种政治活动而造就成的土地制度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一种土地的私有制度,但这种土地制度却不是由自由交易而形成的,同样也不是由ZF对土地产权交易市场肤浅的“另立规则”而产生的,它是由群众性的政治运动而对原来土地产权进行重新分配的结果。一般而言,这种土地产权的重新分配往往是以ZF的“另立规则”强制取代自由产权市场的“社会局限条件”。在缺乏自由交易市场所形成的“社会局限条件”的情况下,ZF则有可能通过“另立的规则”来重新分配土地产权的使用方式。从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上看,ZF保留了土地的转让权。也就是说,ZF通过“另立的规则”将土地产权的三要素分割到两个或者更多的利益主体上,其中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归属私人所有,而土地的转让权则为ZF所持有。这便使得原本归属为同一主体的土地产权被强制分配到两个主体上,无论从哪一方而言,这都造成了土地产权的残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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