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跟着他的都富了》中,hhj-1提出了一个观点: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那么购房合同自动作废”(3044楼),并发了上百个帖子来证明他的这个观点。
我们知道,合同是双方以法律为依据而约定的一种民事关系协议,因此,合同是否作废既要看双方是如何约定的,也要看法律是如何规定与解释的。
我们先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对应《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这个解释根本就没有规定开发商未按时交房合同就自动作废(对购房人未按时交款也是如此。此处略),恰恰相反,它明确规定了,开发商没有按时交房,至少在三个月之后,购房者才可以行使合同的解除权。这就意味着,在行使解除权之前,合同当然没有自动作废。
并且,如果购房者不行使解除权,那么最多一年(从约定的交房时间算为一年又三个月)之后,这项权利就消灭了,从而双方都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合同更不会自动作废了。
所以,hhj-1的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那么购房合同自动作废”是根本没有法律依据的。
他提出这一观点,只能证明他在法律方面确实很无知。而他用来证明这一观点的上百个帖子,既没有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解释,也没有依据合同双方的约定,仿佛合同是否作废,完全就是由他这个无关的第三者说作废就作废的。这实际上又证明了他根本不知道他在法律方面的无知,实在是双倍的无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