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经济学帝国主义》介绍了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利・贝加(Gary Becker) 的贡献。这次介绍一下犯罪经济学的一点基本概念。
是什么启发贝加将经济学的思考方法apply于犯罪行为方面呢?话说,贝加在参加一次学生的博士口试时迟到。他驾车到达目的地后,却碰上所有驾驶人士最头痛的事:无车位。此时,他面对两个选择:要么去找一个远一点的车位、迟大到,要么犯法:随便的把车停在一旁。经过短暂的考虑,他最后决定以身试法- 因为他认为出席口试很重要,因此宁可承受罚款甚至车子被锁的风险。就是这次的经验启发了贝加:会不会人的犯罪行为,根本并非一般所想属于「非理性行为」,而是经过考虑之后的结果?
全文请阅: http://ecfred.blogspot.com/2011/06/blog-post_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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