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jiang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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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五部门下发通知叫停公路超期收费行为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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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800 发表于 2011-6-14 16:05:24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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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通知要求,各地要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此次专项清理活动将自2011年6月20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具体分为调查摸底、自查自纠、检查复核、总结完善四个阶段。
通知要求,各地要全面清理超过省级人民ZF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对下列情况,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经省级人民ZF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收费公路:国家确定的东部地区省份ZF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ZF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30年。实行统贷统还的ZF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
——经省级人民ZF依法批准,转让ZF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0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超过25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超过30年)。
通知指出,以上两种情况,要调整已批准的收费期限,使累计的收费期限总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规定;对因特殊情况难以按期调整的,由省级人民ZF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和时限要求,报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
通知指出,收费公路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跨度大、情况较为复杂,各省级人民ZF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清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现有政策法规和本通知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同时,要把做好专项清理工作与维护正常公路收费秩序结合起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妥善处理清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专项清理工作平稳顺利实施并取得实际成效。
附原文: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F: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收费公路超期收费、违规设站(点)等突出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收费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专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ZF负责,部门实施,依法清理,标本兼治,全面规范”的原则,在省级人民ZF组织领导下,通过一年左右时间的专项清理工作,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加强收费公路管理、降低收费标准、促进收费公路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确保公路交通事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政策依据
专项清理工作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
(三)《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ZF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
(五)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
(六)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三、清理内容
(一)对下列违规设置或违规收费的收费公路(含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下同)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坚决撤销收费站(点),拆除路面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1.未经省级人民ZF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2.超过省级人民ZF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3.已还清建设贷款(含有偿集资款,下同)的ZF还贷收费公路,以及既不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F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建设,也不属于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法受让ZF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4.东部地区省份从2004年11月1日、中部地区省份从2009年1月1日起批准立项的二级收费公路。
5. 2004年11月1日后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不含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二级公路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二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6.1994年9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之间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平原微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一般公路桥梁长度300米以上,改渡为桥的公路桥梁长度200米以上,公路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7.1994年8月31日前批准立项,但不符合当时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公路。
8.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上除省界及两端出入口外,在主线上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
(二)对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立即纠正并停止违规行为。
1.收费公路项目边施工边通车收取通行费、未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收取通行费的,要立即停止收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待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收费。
2.对公路收费站(点)加收或代收城市道路通行费等非公路收费项目,以及收费公路与非公路收费项目实行捆绑收费的,要立即停止加收或代收,取消捆绑收费行为。
3.对擅自变更公路收费站(点)位置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内未能更正的,责令停止收费。
4.对违规挤占、挪用以及超范围使用ZF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的,要严格依法追缴,确保其全额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和养护管理。追缴资金后,凡具备还清建设贷款条件的收费公路,应立即停止收费。
(三)对下列《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实施收费或完成收费权转让,但站(点)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1.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少于50公里。
2.经省级人民ZF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收费公路:国家确定的东部地区省份ZF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ZF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30年。实行统贷统还的ZF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
3.经省级人民ZF依法批准,转让ZF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0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超过25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超过30年)。
上述情况中,属于第1种情况的,要限期调整站(点)位置或撤并部分站(点),使站(点)间距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第2和第3种情况的,要调整已批准的收费期限,使累计的收费期限总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规定;对因特殊情况难以按期调整的,由省级人民ZF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和时限要求,报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
(四)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收费标准。对通行费标准偏高、经营收益过高、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由省级人民ZF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营性公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ZF还贷公路按期还贷并满足养护管理资金需求的原则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同时,完善公路计重收费办法,确保合法装载车辆通行费负担有所减轻。
(五)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ZF还贷公路改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要立即纠正,实现属性归位。
(六)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实施检查或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七)对各地出台的有关收费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全面解决现行法规制度中明显不适应实际需要、前后规定不一致或不衔接、文件过期等问题,确保在2012年4月底前完成相关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或废除工作,同时提出修改完善相关行政法规的建议。
四、实施步骤
专项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6月20日—8月31日),各省级人民ZF组织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及本通知要求,全面清查和核实截止到2011年4月30日仍在运行的所有收费公路项目的里程规模、站点设置、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按照附表要求填报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并同时提供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全面,数据准确、翔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务必于2011年 9月5日前报送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综合司)。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9月1日—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F组织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价格)、财政等部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本通知的要求,对现有收费公路、收费期限、收费标准、收费站(点)和收费行为逐一进行审核。对审核发现的各类违规及不合理收费行为、收费项目及收费站(点),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并在省级人民ZF统一组织下抓好整改落实。
第三阶段,检查复核阶段(2012年1月1日—2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将对各地调查摸底、自查自纠以及整改措施落实等有关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必要时组织省际互查。对清理工作不到位或存在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地区和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阶段,总结完善阶段(2012年3月1日—5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认真总结本地区专项清理工作情况,并于2012年4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清理工作总结等有关情况报送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总结各地专项清理工作情况,并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提出规范收费公路发展的长效措施,进一步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标准形成机制,科学确定经营性公路合理回报率,建立健全ZF还贷公路收支情况定期审计制度、收费公路统计制度和监测制度,制定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办法,强化收费公路服务质量监管力度,完善收费公路相关法规,通过完善制度、理顺体制、优化机制、强化监管等措施,从根本上确保收费公路科学发展、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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