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pengleigz
你总结了我的观点,说得很正确。
当然,其实那些强大的“前提假设”已经存在了,我认为无需再添加什么假设了,即使是“报价人制度”,也是一个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的假设。
------------------------------------------------
至于你说的“完全竞争市场”可以离开“报价人制度”,这我并不赞同。
报价人的身份可以是厂商,报价人也可以是厂商集团,但报价人必须存在!
因为产品同质性以及厂商众多的特性必然要求——任何时刻,每一个厂家生产的产品都只能有一个同样的价格!
我们管这个确定价格的集团叫做“报价人”!——这也是我才意识到的,其实该假设似乎也可以像这样解读。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