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镝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2022版・试行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了更好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完善镝星科技集团公司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集团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镝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及代管企业,以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对外投资企业。
第三条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是指集团公司将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在公司镝星OA系统“公文公告”栏内发布,并在“电子公告”栏内提示。
第四条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一、“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员工参加指定培训项目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培训费、教材资料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二、“订立协议”是指员工参加培训期为一个月以上或个人培训费用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各类培训项目时,员工须与集团公司签订培训协议。
三、“约定服务期”是指员工与集团公司签订培训协议时,必须承诺在培训结束后继续在公司服务5年以上。
四、“违约金”是指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向集团公司支付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以总培训费用为基数,按约定的服务期分摊。员工离职须向集团公司支付未履行服务期部分的培训费用。
第五条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一、所有员工都有保守集团公司秘密的责任和义务。保密责任在一定期限内不因调动、离职、退休、退养或因其他原因离开集团公司而变更和终止。
二、公司的“秘密”是指与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和技术活动有关的管理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项目秘密。包括公司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工程技术资料、产品图纸、软件、设备图、工艺图及未公开的文件、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及客户和合作伙伴要求保密的内容等。
三、经济赔偿的数额,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研究决定。
第六条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一、部门副职以上、专业副总以上、项目副经理以上及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人员(含退休后一年内)属于竞业限制范围。具体人员以公司《员工竞业限制通知确认书》确认的为准。
二、竞业限制的范围是指集团公司的同行业,竞业限制的地域是指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竞业限制的期限为一年。
三、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为本人离职前一年,月(基本工资+职位工资)平均值的50%,按月发放。
第七条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一、“分立”是指经集团公司行政文件明确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子公司、分公司。
二、上述子公司、分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和义务由子公司、分公司继续履行。
三、上述子公司、分公司可以书面形式,委托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代办社保、档案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是指集团公司《员工招聘录用管理办法》《职位管理办法》《薪酬管理办法》《绩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并包括下列情形:
1. 提供虚假个人资料和个人信息的,如假学历、假职称、假工作经历等;
2. 因个人身体健康原因不能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的;
3. 员工职前培训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4. 试用期满综合考核评定成绩不合格的;
5. 试用期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是指集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职位管理办法》《绩效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并包括下列情形:
1. 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影响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导致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
2. 犯有盗窃行为的;
3. 故意破坏公司公共财物,导致2000元以上损失的;
4. 无理取闹,不听劝阻,给他人造成伤害的;
5. 连续两个年度综合考核成绩为C,集团公司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拒不执行的;
6. 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明确禁止而明知故犯,造成1万元以上损失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是指《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职位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并包括下列情形:
1. 员工不能按其所在职位《职位说明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职责,给集团公司、所在部门、客户造成5万元以上损失的;
2. 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以集团公司、合作伙伴、客户的资源为自己或私利相关者谋取利益5万元以上的;
3. 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向客户或下游供应商索要好处费单次2000元以上、一年内累计5000元以上的;
4. 员工以各种方式协助支持竞争对手,致使集团公司在投标、竞标中失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5. 员工因在公司外部兼职、私自为其它企业提供服务或自己开办企业,影响本职工作任务完成,经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书面提出改正意见,拒不改正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是指“拘役”及以上的刑罚。
第九条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是指以下情形:
一、“不能胜任工作”是指连续2个年度综合考核为C级及以下级别的员工;
二、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由于集团公司所处行业和专业的特殊性,集团公司将根据员工个人具体情况,调整到合适的工作岗位。如调整工作岗位后,年度综合考核为C级及以下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一、员工离职时有不按《员工离职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工作交接或不辞而别的,如涉及经济补偿金的,公司不予支付。
二、如给集团公司、合作伙伴或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将通过法律程序追究。
第十一条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公司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环境、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按公司《薪酬管理办法》和《行政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的修订
根据国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集团公司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实际情况,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收集相关信息并提出修订意见,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总经理签署后正式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