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证券发行承销制度解读-31页
中止发行
公开发行并上市应当中止发行的情形:
•(一)采用询价方式的,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或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
•(二)预计发行后无法满足其在招股文件中选择的股票在本所上市标准;
•(三)发行价格未在股东大会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内或低于股东大会确定的发行底价;
•(四)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约定并披露的其他情形;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后重启:中止发行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注册文件有效期内,报经北交所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