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税改革的一些思考
面对不断上涨的房价,国人反映激烈,要求稳价、降价的呼声高涨。对保有房屋征税,被认为是稳定房价的最有效手段。在众人的期待中, 2011年1月28日,上海、重庆在全国率先对部分个人住房开征了房产税。开征几个月来,有媒体报道称,上海重庆两地对个人住房征收的房产税额不足百万,不及一套房子的价值,起不了作用。恰恰相反,也有人辩解说,税款征收不多正是因为政策起了作用。
我们认为,由于两地的纳税期限都未到,上海的期限是12月31日,重庆的期限是10月31日,目前评论政策的成败似乎为时尚早。以下比较分析上海、重庆对个人住房的房产税新政,谈谈对个人住房的房产税改革的一些思考。
一、从征收目的方面分析
上海、重庆两市的征收目的基本相同,都是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住房消费,上海多了个“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
从调节收入分配目的上看,房产税政策应达到:拥有房产价值越高的,征收的税款应越多,有利于从高收入者征收税款用以转移支付给中低收入者,实现社会公平。
从引导个人住房消费目的上看,房产税政策应达到:对不合理的消费予以抑制。究竞何为不合理消费,条文没有明确。我们认为,能够有效利用房地产资源的消费便是合理消费,相应的,能够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的税收政策便是好政策。从国家层面上看,就是最少的资源投入实现最大的满足。从投入方面看,房屋的建造需要投入大量的土地、钢筋、水泥等资源。从对个人需求满足上看,住房和其他商品一样,存在着效用递减的规律:即单位面积住房对个人需求的满足呈递减的趋势。假设以20平米住房为一个单位,头20平米住房对个人的满足最大,因为20平米的住房虽然很小,但却不至于流落街头。再增加20平米,对个人的满足也很大,但却比头20平米小了,如此面积一直增加下去,单位面积的效用对同一个人来说将越来越小。因此,如果能够通过房产税政策的调整,对过多占用住房消费的人,增加其保有成本,促使其不过多占用住房,将这部分住房调整给中低收入者,这样高收入者的满足感只小幅降低,而中低收入者的满足感却大幅提高了,从而能够大大提高整个社会的满足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我们认为,为实现住房资源的有效配置,房产税政策应能达到以下几个目标:
1、能够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煤碳等不可再生资源;
2、能够对大面积住房需求进行有效抑制;
3、促进居民对基本住房需求的满足;
4、促进住房的合理交易流动,防止空置房产生而浪废资源。
二、从征收对象方面分析
上海市的征收对象是:“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从上面可以看出,上海市对住房征税的对象主要是投资性住房,因此上海市房产税改革的重点是打击炒房者。炒房者是抬高房价的一个重要因素,打击房地产市场的炒作行为,有利于稳定房价。但与其“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的目的不符。因为上海市民买房,如果是第一套房,无论面积多大,多高档,都不征税。对存量房,无论拥有多少套也不征税。因此我们认为上海市住房的征税对象过窄,难以实现其目的。
重庆市的征税对象是: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独栋住宅属低密度住宅,单位建筑面积占用的土地面积大,并且独栋住宅建筑面积都较大,对独栋住宅征税,增加其保有成本,能够抑制该类商品房的大量开发。
在非独栋住房方面,只对新购的高档住房征税的规定,我们认为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1、只对新购房征税,而对存量房不征税,这种差别对待显失公平,也不利于高档存量房的正常交易流动,不利于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
2、将一些面积过大,房屋价值巨大,而单价却没有达到均价两倍的房屋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显然达不到调节收入分配与集约利用资源的目的。目前面积三五百平米的所谓“楼王”是部分高收入者争购的奢侈品,但其交易单价与其他住房也相差不多,这类住房却不交税有违征税初衷。
3、住房单价高,住房价值不一定高,住房单价高,不一定投入的资源就多。住房的单价与诸多因素有关,如地理位置、建筑质量、地价成本等因素。市中心的房屋、建筑质量好的房屋、地价高的房屋一般其单价就高。高价房并不一定多耗用资源,如面积小的高价房,运用高档建筑材料的高价房。高档建筑材料价格高,并不一定他耗用的资源就多,很可能是他技术含量高,我们非但不能限制高质量产品的使用,而是应该鼓励使用,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产业的升级换代。
在重庆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房产的,往往属投资性购买,但其只购买一套的,并不限制,只对其购买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征税。此外,对重庆本市居民,不管购买多少套住房均暂不征税。因此重庆市对投资性住房限制不如上海严。其实也不能将住房投资一棍子打死,在ZF廉租房供应还永远无法满足租住者需求的情况下,投资房产主要用于租住的有其积极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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