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数据提供主体看可分为4类:
1.政府数据。政府数据又称政务数据,是指国家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能过程中收集、制作、获取、保存的各类数据。由于政府部门获得数据的过程也是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数据提供者不仅不能要求支付对价,还有无条件配合提供的法定义务。当然,也正是由于这类数据具有法定性、无偿性和公共性,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提供免费的查询使用服务。
2.企业数据。企业数据又称商业数据,是指企业在开展研发、生产、销售、提供服务等各类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企业数据产生的方式很复杂,可能是自身研发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也可能是从其他单位购买、交换或共享取得的,还可能是由客户或用户提供并允许企业依照合同、约定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只要是合法取得的数据,都构成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与之相关的经济权益受法律保护。此外,如果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企业使用、保存、提供相关数据还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规定。
3.科研数据。科研数据又称科学数据,是指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由国家预算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产生的数据,实际上也是公共数据的组成部分,应当遵循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由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产生的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提交给国家科学数据中心进行管理。
4.个人数据。个人数据又称个人信息,是指公民个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银行(互联网)账号和密码、血型、指纹、相貌等可以将个人与其他人区分开来的信息,以及能够反映公民个人活动路线、作息时间、兴趣偏好、生活习惯等行为特征的信息。个人信息可能是无偿提供的,如政府部门按照法律的规定获得公民个人的信息;也可能是有偿提供的,如公民为了获得企业提供的服务、商品或经济权益而提供的信息。
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和个人拥有的数据信息,并不是泾渭分明、孤立封闭的,而是交叉重叠、交融汇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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