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再学习漫笔(25)——浅谈“价值分解”与“价值构成”问题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价值;分解;构成
斯密的价值学说在商品价值这一问题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因果倒置”的表达方式:一种是认为商品价值是可分解为“工资”、“利润”、“地租”三个收入的“价值分解”说;另一种则认为商品价值由上述三种组分构成的“价值构成”说,即所谓“斯密的教条是:每一个单个商品——从而合起来构成社会年产品的一切商品(他到处都正确地以资本主义生产为前提)——的价格或交换价值,都是由三个组成部分构成,或者说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24,410]古典经济学派马尔萨斯和李嘉图他们分别继承了“价值构成”说和“价值分解”说。马克思批判继承的是“价值分解”说。
如果商品价值用下面线段ad表示:
a——b——c——d
有人研究了马克思的手稿指出,马克思也纠结过“价值分解”与“价值构成”问题。即生产过程创造出来的产品在交换过程中表现为商品价值的ad到底是可以分解为三个小线段ab,bc以及cd(分别对应于“工资”、“利润”、“地租”),抑或是商品价值ad是由三个小线段ab,bc以及cd组成?马克思说:“如果我任意确定三条不同直线的长短,然后用这三条线作为“组成部分”,构成同这三条直线之和一样长的第四条直线;另一方面如果我取一条一定长度的直线,为了某种目的把它分成也可以说“分解”成三个不同的部分,那么,这两种情况决不是同一程序。在前一个场合,线的长短完全随构成此线的那三条线的长短而变化;在后一个场合,线的三个部分的长短一开始就由它们是一条一定长度的线的各个部分而受到限制。”[24,425]当然,马克思最终采用的是“价值分解”说。
我在早先《劳动价值论再学习漫笔(2)——财富是有父母的》帖子中曾指出:马克思认同配第说的“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也就是说,财富是有“父与母”的。那么,对于财富的产出能否孤立地仅仅归功于财富之父——劳动并只强调“谁劳动谁所有” 从而贪天功为己有地完全排斥“土地”作为各种资源类型的代表的作用?!
在《劳动价值论再学习漫笔(24)——从人类认识传承性的角度谈价值》帖子中曾指出:商品价值只是一种经济学的价值(事物间接的社会属性的有用性)。构成商品价值社会属性的有用性的来源不是只有人类劳动的社会属性的有用性,还有以“土地”作为各种资源类型的代表的社会属性的有用性!对于以“土地”作为各种资源类型的代表的社会属性的有用性谁都不应该贪天功为己有归在自己的名下!个人认为斯密的“价值构成”说更为正确贴近现实!
在政治经济学史中我们看到,萨伊为了某种目的说明资本家没有剥削工人,就一定要设法说明生产资料也是商品价值的源泉,资本家获得的剩余价值是合理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也一样,为了某种目的说明资本家剥削了工人,就想方设法证明只有工人的活劳动才创造商品价值,剩余价值是工人创造的,应归工人所有。可以说,所有经典的商品价值理论,包括现有的某些所谓理论探索,都是依照“谁创造归谁所得”这个理念来构建的,因此都表现出片面性——或者要维持财富生产的“母系经济”社会制度,或者只建立财富生产的“父系经济”社会制度,这些都是不可取的。我们只有依照客观系统整体的社会化大生产规律来建立“劳资命运共同体”商品价值理论,才能圆满的解释经济现实与预测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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