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佬好,最近在使用交互项作为机制检验的方法,在对于交互项的理解上,出现了偏差,希望大佬能够指引一二。
首先假设:
Y=-3X + Z +XZ, X是解释变量,Z是机制,Y是被解释变量
理论分析:
X对Y是负向,
Z对于Y是正向
X对于Z是负向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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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当我回归出来后的交互项系数为正数时候,和主效应是异号,那么我将Z列为作用渠道之一,我是不是应该这么解释:
随着Z的减少,同等幅度的X增加将为企业带来更大幅度Y的减少。也就是由于X的扩大,导致了Z的降低,使得Z对于Y的促进效果的缓解减弱。
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希望可以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