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昨天我重新看了clm0600的回复,发现他的理解“卡壳”在了“劳动力”是否可以买卖的问题上了————因此还说了一些什么“卖儿子不卖儿子”的难听话。而且他和他的理论追谁者“飘逸的风趣”都认为劳动和劳动力是一回事(对“飘逸的风趣”这人我真能不理解,读懂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的前提,就是能够区别“劳动”和“劳动力”,结果你连前提都无法接受,你是哪门子的马克思主义者??),所以我这次就专门针对性的予以再发一次帖。
2.clm0600认为工人作为“劳动力”,资本家怎么可以买卖??呵呵,其实呢,马克思在很多书中都说起过这个话题,那就是:以前的奴隶买卖(比如非洲黑奴交易)和马克思他那时的“劳动力”买卖的本质区别!奴隶是没有人身自由的,他的买卖的决定权和奴隶本身的意愿无关(这是所有奴隶买卖罪恶的根源);但是工人恰恰不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恰恰指明劳动力买卖的公平无“剥削”!为此,马克思还专门提到那个大名鼎鼎的边沁————这时你clm0600一定又会跳起来大喊:“不是你说的劳动力买卖?还说到了资本家购买或者租用生产工具的例子?”对啊!正因为你上次理解成了“人口买卖”,我才要讲一个更加通俗易懂的例子来打比方。
3.我这样打比方:你到五金店中买生产工具,结果你发现五金店老板对你要买的“扳手”是不卖的,只是可以租用!————于是你租用(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租用有个专门的词汇,叫“雇佣”)了五把不同型号的扳手。这个时候,请记住:扳手的所有权不是你clm0600的,是原来那里的老板的,你不可以转手买卖!丢失你要有赔偿的!————但是(有关)扳手的劳动,你却是可以独占,比如(用)扳手拧了一千个螺丝钉。这就是“剩余价值”能够产生的惊天秘密!因为在这里,扳手的所有权,和扳手的相关“劳动”结果是分开的!(希望说到这里,至少那个“飘逸的风趣”能够真明白了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
4.浙江大学的法学专家、我国的有名律师沈志坤最近发了个微博,很浅显的事实,可是评论区居然很少有人看懂(奇怪!),他说的是:在中国我们买房子,只是买的房子所有权(大多是70年),房子不是你的,它还是国家的!(可是有喷子这么评论:不是我的,难道还是你这个专家的?笑话!)————你的使用权和你的法定所有权不是一回事。不是一个概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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