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ngsun259 发表于 2023-2-20 22:24 
前半部的解释基本契合马克思对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看法,不过是不同劳动力价值的反映。当说“律师的价值” ...
- 当然,被视为超过“成本+均衡利润”的价值超额部分,的确是存在部分律师自身的劳动创造,但这与律师本身的价值(即劳动力价值)无关,而是律师劳动的成果,是劳动创造价值,而不是前期教育劳动的补偿。这里要注意,不要混淆“劳动创造价值”和“劳动力价值”这两个范畴。同时要注意,不能混淆“劳动创造的价值”减去“劳动力价值”的个人剩余价值余额,与供求关系影响的社会总剩余价值的平均分配额度和偏差,这两个范畴。
复制代码人们都知道马克思区分了劳动力价值与劳动耗费的不同。认为,劳动耗费所产生的价值大于劳动力价值,从而得出相关的剩余价值理论,从而为资本家剥削工人劳动提供理论根据。问题是:如果资本家没有从他的资本经营中得到利润的利益,那么就无法使资本家的劳动耗费得到补偿。当然了,按传统理论,资本家是不劳动的。但实际上资本家也是劳动者的。如果肯定资本家也是劳动者,那么这个剩余价值所包含的劳动耗费的部分,应该是指资本家的劳动。而不适宜将这部分劳动全都归到工人的劳动上面去,从而得出工人的劳动大于其劳动力价值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