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劳动有一个特点,这个特点就是:既是等价交换又是不等价交换。<br>
如果只是等价交换,则资本家无利可图,雇佣劳动就不存在了。<br>
如果只是不等价交换,工人与资本家的劳动合同就失去了合理性,工人不会在一个不合理的合同上签字,雇佣劳动同样不会存在。<br>
现实中雇佣劳动合同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它是合法合理的,所以雇佣劳动这种生产关系才能够存在并不断向前发展。这说明雇佣劳动具有等价交换与不等价交换的两重性质。既是等价交换又是不等价交换。<br>
那么,为什么雇佣劳动既是等价交换又是不等价交换呢?根源在于一定时间的劳动过程中,劳动是自身生产增殖的。按照合同规定的预期劳动量支付工资是劳资双方认可的劳动量,所以是等价交换。但是有意义的是这个劳动量通常并不是一定时间内劳动自身生产增殖的最终劳动量,通常小于劳动最终生产增殖的数量。这样,资本家就获得了一个无偿占有的劳动量。这个劳动量就是剩余劳动,剩余劳动形成的价值被称为剩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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